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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独生子女条例

发布时间:2022-01-06 07:06:29

⑴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 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

(二)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三)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

⑵ 甘肃省计划生育对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最新规定

退休职工一次性可以领取1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退休职工,各自可以领1000元。
基本上,是在办退休手续的时候领。

⑶ 甘肃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什么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 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 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安排 ;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 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 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一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农村居民家庭 ,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 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 优先审批 ;

(三) 优先安排 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 公益岗位 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 优先发放扶贫贷款 ,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 不低于1000元 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 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 ,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第二十五条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在职期间应当给予计划生育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⑷ 甘肃省独生子女家庭有哪些补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⑸ 2019甘肃省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⑹ 甘肃省关于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按规定孩子18岁以前父母60周岁可以带有关证件手续申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其它政策去计生办咨询让她们告诉你。

⑺ 甘肃省计划生育新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女职工延长产假规定,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实施时间起执行。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了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并未对如何延长作出。。

⑻ 甘肃独生子女低保政策

去年,甘肃省民政厅和扶贫办等部门分别制定出台政策,在农村低保和扶贫项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计生二女户(简称农村计生“两户”)给予优先优惠和倾斜照顾。甘肃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在农村低保中切实体现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通知》中规定的三条原则使农村计生“两户”切实得到了实惠:一是优先纳入,即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两户”全部纳入低保;二是降低“门槛”,即在计算家庭年平均收入时,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按增加1人的人口数进行计算,从而降低了纳入低保的条件:三是提高标准,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两户”全部按照二类以上标准落实低保金。

⑼ 甘肃省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从2006年10月起,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孩子在16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即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区内所有单位必须将独生子女父母月奖励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搞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各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区上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抓好落实,确保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2007年度的奖励费足额发放到人。同时要严格按照省条例办事,不得人为降低奖励标准,确保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及时享受到基本的奖励政策。

⑽ 甘肃独生子女养老保险

独生子女补贴拿到子女十六周岁就没有了。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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