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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独生子女退休5

发布时间:2022-01-05 16:52:12

⑴ 到退休年龄独生子女证,但又生了二胎,退休能享受政策吗

在以前,国家鼓励计划生育,主张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且鼓励晚婚晚育。如今时代在进步,三胎政策已经全面开放,关于到退休年龄有独生子女证,但又生了二胎,退休能享受政策吗?我认为是不可以享受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到了退休年龄,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补贴,有些地区是国家发放,有些地区是单位发放,还有些地区是劳动者所在的社区发放。其次,独生子女补贴是在计划生育时期,国家给予只生养一个孩子的夫妻发放的补助,符合条件的父母可以在单位分别享受待遇补贴。最后,当退休之后,继续申领独生子女补贴,需要本人填写申请表,并且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发放奖励。在退休后又生了二胎,已经不属于补贴的对象范围之内了,所以生完二胎之后是无法享受的。
一:独生子女补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发放。

到了退休年龄,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补贴,有些地区是国家发放,有些地区是单位发放,还有些地区是劳动者所在的社区发放。

关于到退休年龄有独生子女证,但又生了二胎,退休能享受政策吗?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⑵ 如何计算退休时增加独生子女5%退休金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由目前的3355元/月,提高到每月3573元。调整从1月开始补发,8月底前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一、定额调整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为贯彻多缴多得的原则,2016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
(二)与调整前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将退休人员2015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
1.4855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3355元(含)~4855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3355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5元。
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优秀传统,自2007年起,北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2016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50元至8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
1.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2.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3.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⑶ 现在退休的还有独生子女增加的百分之五吗

独生子女的爸妈退休工资多百分之5——这个政策不是全国统一的,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的。
多数地方是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费,而不是加工资。

⑷ 如何计算退休时增加独生子女5%退休金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由目前的3355元/月,提高到每月3573元。调整从月开始补发,8月底前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一、定额调整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为贯彻多缴多得的原则,2016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
(二)与调整前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将退休人员2015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
1.4855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3355元(含)~4855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3355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5元。
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优秀传统,自2007年起,北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2016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50元至8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
1.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2.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3.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⑸ 到退休年龄有独生子女证但又生了二胎退休能享受政策吗

不能。
原国家卫计委早就对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且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早作了明确的规定。
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先优惠政策,是国家对当时(也就是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期)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所采用的奖励政策,明确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又生育了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取消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待遇。
即使在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后,原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⑹ 我要退休了,因为我生了双胞胎,能否享受独生子女5000的政策

很遗憾地告诉你。由于你一胎生下了两个子女,你们夫妻不能界定为“独生子女父母”。因此,所有的对“独生子女”的优先优惠政策,你们都无法享受。
以上的政策,属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期的政策,在全国是统一的。
再比如说,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时期,如果一对夫妻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也不允许再生育第二胎。这就是“二孩政策”而并非是“两胎政策”的根本区别。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对生育政策的了解有所帮助。

⑺ 教师退休后,独生子女的百分之5的退休金能得吗

不能。只要养老金整体收入低于在职时基本工资的,增加独生子女补助5%,养老金整体收入高于在职基本工资者不增加。这就是增加独生子女补助规定中的规定。

《关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的退休教师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通知》(教人〔1995〕85号)规定:“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较好的,退休后可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

省人事厅文件《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夫妇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皖人险〔1996〕7号)规定

凡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满14周岁以前领了独生子女证或虽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1985年4月6日前领证的,退休时,在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与原退休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的100%。


(7)二孩独生子女退休5扩展阅读

退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⑻ 现在退休能否享受到独生子女所增加5%的退休工资待遇

不是增加你的工资 而是父母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 增领5%的退休金
以下是该规定的文献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增加5%——

实行计划生育、且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现在或者说在2002年9月29日以前(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退休或者内退的职工,退休费增加5%的问题,一些企业单位没有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职工对此颇多怨言。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则出发。我们据此刊发了这一强烈的呼声,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
当年从提倡、推行到后来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时候,从省革命委员会到市、区革命委员会,推出的奖励政策正是五花八门,各有重招。但就职工夫妻双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费的比例有5%的,还有10%的。只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简直什么样的愿都可以许,什么样的大话可以说。我曾经目睹当时提倡计划生育年间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
1981年5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增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终身无子女的增发百分之十。但按照规定应发和增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到后来的几个条例,不知是忘记了这个承诺,还是什么原因,把年老退休时退休费增加的条款废止了。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当年的承诺作废了:“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5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和1982年11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也没有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夫妇年年老退休后退休金增加5%的条款。
直到1997年的时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户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后并可加发退休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一次性奖金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但是,刊发省设备安装公司职工反映问题的时候,他们不在这个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在这个条例实施之前他们就退休或者内退了。现在这个公司就借口新的条例的第三十九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千元,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从企业退休的,应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企业以政府至今没有具体规定拒绝履行法规。然而,这些职工就享受不到法规赋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这个法规,不理解的是这个法规实施时间已经过了两年零十个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么出台不了一个“另行规定”呢?
虽然,2001年2月2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西安市劳动局的复函回答了这个问题,但随着2002年9月29日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认,企业经营虽有千差万别,但必须认账,可以向职工欠账,绝对不可以赖帐。不能当儿戏打折,更不能一风吹。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况且是经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保了的。别的企业没有执行,那你就可以不执行吗?别人违法,你就可以成为违法的理由吗?真是岂有此理!
这些企业职工认为:法律规定的奖惩是平等的,公平的。他们就弄不明白,假如职工违犯了计划生育的规定,那么,处理是否这样的消极?那绝对不会的,可以说处理是绝对“不过夜”的,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还要罚几万元钱,过去规定还要征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费什么的,至于大小会检讨过关那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到现在兑现奖励的时候就一拖几年,甚至十几年呢?没有兑现呢?不可理解的是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兑现法律的承诺!他们问:法规会失信于民吗?!
这些问题如何?作为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要构建和谐社会,怎么样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付诸实际行动,使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感到事关重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那么确保国策的法规、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随意性,更不能食言当初的承诺;同样,我们执行法规也不能有随意性,法律作为恒定社会的原则,就必然有连续性、严肃性和带有强制性,这就是法治社会运行的轨迹。

⑼ 全面放开二孩后,独生子女政策废止,退休工资5%不再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⑽ 请问以前办独子证了,后面生二胎现在办退休还有百分子5政策吗

摘要 实行二孩政策之后,之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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