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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病退职工给独生子女费吗

发布时间:2022-01-04 13:55:42

① 我病退了,为什么收不到独生子女

广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每人月奖80元2010年1月4日 09:41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陈枫钟庆才 选稿:张侃理 东方网1月4日消息:广东将投入巨资,破解城镇计生奖“兑现难”问题!笔者昨天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关于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于2009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奖励对象主要是三类人: 一、凡是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80元。 二、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底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未生育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2002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仍未能领到奖励的,则统一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200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按30%计算,终身未生育的按100%计算)计算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对象从职工扩展到全体居民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关于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开始实施。这项涉惠民新政策有何亮点?记者专访了副省长雷于蓝。 记者:省政府为什么要出台《办法》和《意见》? 雷于蓝:首先,《办法》和《意见》的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关怀。省政府制定两个文件,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其次,《办法》和《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可以这么说,只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我省奖励措施覆盖了从结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直到年老的全过程。 第三,《办法》和《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落实的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省就制定了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系列的奖励措施,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用人单位”也日益多元。这使得原来由“单位”承担奖励责任的做法难以全面落实。没“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一直没能享受到相关的奖励。这一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成为了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中群众信访的“热点”问题。省政府这次在出台新政策的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给予“一揽子”解决,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和诚信。 记者:我省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政策有什么特色? 雷于蓝:一是奖励对象覆盖面广。新奖励政策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有“单位”的城镇职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实行了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居民的全覆盖,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 二是资金来源有保障。新奖励政策规定,奖励资金由户籍地财政负担,能有效保障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奖励金按月发放。目前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也是按月发放,这种方式能够持续彰显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关爱,有利于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奖励力度较大。《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过去一次性奖励金额的一倍多。 五是历史与现实问题统筹考虑、“一揽子”解决。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把2009年1月1日之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人群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到奖励的人群分开处理。对前者按新《奖励办法》按月发放奖励金,对后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问答 1.奖励资金由谁出? 分三种情况: 一是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不论其有无工作单位,其奖励金均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二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无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对象,奖励补助金统一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三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等单位奖励对象,单位仍未按规定发出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仍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其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奖励补助金由当地财政支付。至于如何认定单位“无力支付”的审核标准,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如广州市规定对企业“无力支付”的标准是:2005年—2007年连续亏损且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2.如何申领奖励金? 分两种情况: 一是凡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居委会初审合格后,逐级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 二是凡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其申请、领取程序等需待各地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因此,这次省政府出台政策后,部分奖励对象的奖励补助金得等当地政府出台具体操作方案后,才能拿到奖励补助金。 3.奖励金如何发放? 分两种情况: 一是凡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补助对象,如仍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单位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三年。如由财政支付的,在三年内支付完毕。 4.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中央、省驻穗单位人员如何申领奖励金? 广州市政府已于2009年2月份在全省率先发出了《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中央、省驻穗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目前,在省里政策已确定的情况下,广州市还需根据省的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关于这两类人员的奖励方案。因此,中央、省驻穗单位人员应按照广州市下一步的具体规定执行。

② 在单位办理了病退独生子女费应到那儿领

摘要 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费,等到申请通过再去领取。

③ 提前病退了能拿独生子女费吗


领取条件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独生子女费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④ 请问病退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独生子女费应如何办理

到退休时,通常事业单位加5%计入退休金,企业单位一次性领取一定金额的补偿费。(凭独生子女证、户口本)

⑤ 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后有独生子女补助金吗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偿已经改为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5)事业单位病退职工给独生子女费吗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⑥ 病退人员要不要到年龄领取独生子女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⑦ 病退的职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

只要退休了就可以领。

⑧ 病退后能领到独生子女费

你好,国冢有规定,凡是独生女都能领到独生子女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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