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该怎么认定父母的遗弃子女
父母遗弃子女的认定:如果父母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子女拒绝扶养,则应当认定为父母遗弃子女。如果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遗弃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⑵ 父母遗弃子女,还能要求子女赡养吗
那些只知生,不知养的父母,猪狗不如!应当判刑。
⑶ 父母抛弃孩子,可以起诉他们是遗弃罪吗
遗弃子女可能会涉及到遗弃罪,但并不是所有的遗弃行为都属于遗弃罪的范畴,所以具体需要根据情况来看。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
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3)父母遗弃子女扩展阅读
举例:
27岁的何小姐是宁波人,在一家服装店做售货员。两年前,她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大其两岁的江西人马先生。两人很快相恋,并在当年结婚。
去年下半年,何小姐生下一女,但夫妻俩的矛盾却越来越多:两人都爱玩,还各玩各的,经常不在家,孩子则丢给马先生的母亲带。
有时,婆婆也会数落何小姐,身为人母一点不尽责。但何小姐认为,养孩子不是她一个人的事,丈夫既然不管,凭什么叫她管?随着矛盾升级,夫妻俩最终吵得不可开交。
今年3月初,何小姐到江东法院起诉离婚。对于财产分割,他们倒没多大分歧,最大的矛盾居然是两人都不想要孩子,“我一个女人,带着小孩以后怎么找对象?”“我一个男人就能带孩子了?”……
法官几次劝解未果后,告诉何小姐,孩子还这么小,如果他们非要离婚又不能达成调解,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何小姐一听就急了,“凭啥判给我?现在女人找对象本来就难,何况离过婚的。我要再带个小孩,那以后都别想再结婚啦!给他好了!”
对此,马先生双手一摊:“我家里穷,工作又差,每月工资才1800元,让我养女儿不是叫她跟我喝西北风吗?你家里条件比我好,当然跟你了。”何小姐听后,嗓门一下大了,“判给我,我就把她送到福利院!”
法官一听,赶紧告诫何小姐,如果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可能构成遗弃罪。对方听后,也有些沮丧:“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还是不离了,至少现在有人带孩子。”昨天,何小姐撤回了起诉。
⑷ 父母遗弃孩子犯法吗
遗弃孩子肯定是违法的,违法和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遗弃小孩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2、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儿童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3、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综上我们可以知道,遗弃儿童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及环境,方能准确进行刑法评价。
⑸ 父母一方遗弃子女怎么算遗弃罪
父母有一个人不抚养子女,要看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如果是不管,不问的话,只能说没有尽到父母的义务,不算是遗弃罪。
⑹ 父母遗弃子女 还能要求子女赡养吗
小莉出生后,她的父母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将小莉丢弃。小莉七岁的时候,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她。现在,小莉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前不久,小莉的生身父母找到小莉,要求小莉尽赡养义务。小莉拒绝了,小莉的生身父母便将小莉告上了法院。他们的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 项法定义务,而法官说小莉对她的生身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首先,小莉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小莉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养子女和生身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小莉对生身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小莉可以不赡养她的生身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小莉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小莉已和养父母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保护,并要求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小莉对养父母的赡养才是一项法定义务。
⑺ 父母对子女恶意遗弃的定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父母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就属于遗弃;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则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犯本罪,根据具体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处罚规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