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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2 06:26:54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如何办理

常住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专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属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未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来计生办填写审批表,并进行公示。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Ⅱ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有什么政策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版妻扶助制度,是权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

Ⅲ 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家庭,有哪些条件

这样的问题最好去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咨询,让她们告诉你,各地政策不统一按当地政策执行,所以不能回答你。

Ⅳ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国家有哪些政策

根据《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新规》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者100元的扶助金,并还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帮扶。
申请人本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须提交子女死亡证明。

Ⅳ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Ⅵ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国家最新政策

一、2019失独新政策
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各地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1.宁夏: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600元(伤残)、800元(死亡),城乡统一标准。
2.南京: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3.山东: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三、失独家庭补助标准历史变化
2008年,我国全面实行失独家庭补助政策:失独家庭夫妻,女方满49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补助金;
特别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农村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和城镇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

Ⅶ 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最新政策

第一条 农村计抄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主要是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Ⅷ 谁有《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

豫人口〔2009〕74号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生协
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计生协,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计生协:
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
发放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国计生协、教育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印发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生育关怀抚慰金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是为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优抚慰藉,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的有益补充,是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施生育关怀,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实践, 是事关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民心工程。生育关怀抚慰金的发放,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发放生育关怀抚慰金的范围、目标和要求
(一)范围
自2009年起,在全省发放生育关怀抚慰金。
(二)目标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千方百计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要求
1、坚持四项原则。统一政策指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标准方法,统一发放程序。
2、抓好四个环节。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发放机制,确保生育关怀抚慰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3、落实四项制度。在资格确认和抚慰金发放中严格执行群众评议、会员监督、代理发放、直补到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搭车收费和抵扣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参照特别扶助制度的做法,在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计生协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计生协负责抚慰对象的资格确认,负责抚慰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负责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抚慰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
省计生协要加强与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的协调,定期组织对各地抚慰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四、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和发放标准
(一)资格确认条件
1、河南户籍、持证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依法鉴定子女残疾三级以上;
3、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女方年龄48 周岁以下(含48周岁)的夫妇。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每人每月发放抚慰金50元(人民币),直至第二个健康子女出生(女方年满48周岁前)。
五、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和退出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申报,原则上是当年申报次年发放。
1、本人申请。申请人于当年6月30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计生协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提交村(居、社区)计生协。
2、村级初审。每年8月1日前,村(居、社区)计生协对辖区内申报本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的资格和应继续享有抚慰金发放对象的资格要进行逐户逐人核实,然后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乡级复审。每年8月15日前,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对村级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计生协审批、备案。
4、县级审批。每年9月15日前,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对其资格进行确认和审批,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5、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上报信息,并将抚慰金发放对象名单及汇总表备案。
6、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组织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上报的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二)退出程序
乡、村两级计生协负责对辖区内上年度享受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确认,对本年度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向本人说明原因,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县(市、区)计生协审批、备案、存档。
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工作档案管理
生育关怀抚慰金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三级分别建档和保存。
(一)归档时间
县(市、区)计生协要在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审批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二)立卷要求
1、县(市、区)计生协立卷要求
县级计生协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抚慰金发放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抚慰金发放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汇总表、对象退出资料等。
对象档案:包括抚慰金发放对象的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抚慰金领取通知单回执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立卷要求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抚慰金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社区)计生协立卷要求
村(居、社区)计生协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确认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国家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抚慰金的管理
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负责抚慰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由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成立抚慰金监管小组,负责对抚慰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抚慰金的发放
1、选择代理机构
抚慰金发放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委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抚慰金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2、抚慰金的发放
抚慰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抚慰对象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抚慰金。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规定和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提供的发放对象信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省计生协拨付的抚慰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抚慰对象;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严禁用抚慰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生育关怀抚慰金抵扣个人贷款等。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抚慰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具体发放要求
县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代理发放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抚慰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协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抚慰金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提供的抚慰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抚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抚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抚慰对象对账单送达县级计生协,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抚慰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抚慰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计生协存档。
(4)对往年度抚慰对象,由县级计生协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抚慰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抚慰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抚慰对象档案。
八、监督和评估
(一)利用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多种形式,对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抚慰金发放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对抚慰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每年度应将抚慰金发放有关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在抚慰金发放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犯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抚慰金、弄虚作假骗取抚慰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抚慰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省、市抚慰金发放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抚慰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九、宣传和培训
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生育关怀抚慰金的意义、生育关怀政策、抚慰金发放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的透明度。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考核和奖惩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把实施生育关怀抚慰金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检查评估,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发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
附件2: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附件3: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附件4: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5: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测算汇总表
附件6: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花名册

Ⅸ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和独生子女奖励金一样吗

不一样,伤残或死亡的这种情况要高,每个月有几百块钱啊,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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