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不肯赡养父母怎么办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版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权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又是一项法律义务。对于子女无能力赡养老人的情形,并不能因此而要求国家来养.对于子女无力赡养老人的,可以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尽赡养的义务.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核实确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义不容辞,毋庸置疑。尽赡养义务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也有体力的,还有精神的。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无赡养能力,只限于无责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说缺乏经济实力,或自己体弱多病,或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就是无赡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⑵ 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
敬老养老,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被视为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精华回。老人为 国家、民答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处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来家庭的赡养扶助。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道德,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子女置伦理与道德和法律责任于不顾,把自己的父母、公公和公婆看成“包袱”而不愿赡养,或者把他们当“奴仆”而施加种种折磨。这些行为都有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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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部分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问题
其实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所有子女均有同等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也享有版父母遗产的权利。
对于您的问权题回答如下:
1、老人想与某个子女生活,是老人的心愿,应予尊重。但如果这个子女不愿意和老人生活,那只能是这个子女与老人间的协商问题,与旁人无关。
2、老人想住敬老院,也是可以的。费用由所有子女分摊。
3、老人留下的存款,如有遗嘱,按遗嘱分配。无遗嘱先由周老人划分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余下一半由老人与所有子女按人头平均分配。遗嘱分割协议,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按法律规定份额平均继承。未有所有继承人在场(签字)的继承协议,在有异议的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4、二女儿有权利要求其他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比如协商让他们出钱、物。
⑷ 关于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新闻 300个字以内
新华来网郑州10月25日电(李钧德源、郭文政)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岁,与丈夫韩老先生共育有2男4女6个子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83年12月,韩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扶养,父亲由二儿子扶养;在扶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吃穿埋葬费用等”一律由扶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以示保证。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3年初,韩老先生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⑸ 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赡养父母
儿子已经丧失了抚养父母的能力,当然就不需要抚养父母了,法律规定儿媳妇没有抚养公婆的义务,所以如果照现在这种情况,男方已经不行了,女方可以不赡养他们的父母。
⑹ 子女不赡养父母怎么办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又是一项法律义务。对于子女无能力赡养老人的情形,并不能因此而要求国家来养.对于子女无力赡养老人的,可以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尽赡养的义务.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核实确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义不容辞,毋庸置疑。尽赡养义务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也有体力的,还有精神的。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无赡养能力,只限于无责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说缺乏经济实力,或自己体弱多病,或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就是无赡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⑺ 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赡养父母
敬老养老,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被视为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精华。老人为 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处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来家庭的赡养扶助。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道德,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子女置伦理与道德和法律责任于不顾,把自己的父母、公公和公婆看成“包袱”而不愿赡养,或者把他们当“奴仆”而施加种种折磨。这些行为都有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
实践中,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是以“分家析产”为条件,这一说法毫无根据。老人为家庭作一辈子的贡献,在他们年老体衰时,他们理应得子女在精神上的尊敬和生活上的照顾,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必然要求。而且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它不得免除,以“分家析产”作为赡养老人的条件,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的。
2、有些子女在幼年时,他们的父母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些子女成年后,以此为由拒不赡养老人,这也是不对的。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抚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也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而且,父母因客观困难而不能扶养子女时,他们在主观上并没在过错,只要条件许可,他们还是会尽抚养教育其子女的义务的。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变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3、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民事责任不是天然嘏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第21条第1 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2款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 在扶养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到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4、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行为给子女曾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子女成年后,国为这一原因也不愿意赡养其父母。对于这些子女,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子女应当赡养需要赡养的父母。但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 犯有杀害子女地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及父母犯虐待、遗弃子女罪的,由于父母这些重大过错,事实上已彻底割裂了子女与父母和情感联系。违背了父母子女关系人伦理要求,外国法上将为这些行为作为丧失亲权的确原因。我国法律没有亲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对这类行为,司法实践中认为足以构成父母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