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独生子女证办完之后,还能生孩子吗
1、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以有效回,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如答遗失也可补办。
2、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但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申请补办,但具体截止日期各地区不一样,你需要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㈡ 领了独生子女证,以后再要小孩怎么办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上面是上海的政策,是不是符合生二胎条件你自己看吧。 如果计划外二胎,按照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以此类推 罚款的话,夫妻两人都要罚,所以实际是6倍。 领了独生子女证,如果在要二胎,不管是不是违法生育都要注销的,区别仅仅是要不要罚款。
㈢ 怎么能办到独生子女证 办了之后还能生孩子吗
本人的孩子是八零后:合理合法的夫妻在第一胎一个孩子健康出生后,夫妻共同愿意不再生育孩子了。向所在单位的计生委《现在是向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真心申请《书面形式的申请》得到有关部门《计生委》调查、核实、确认后发给夫妻: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且给双方奖金(工资上)。本人说的是八十年代办理此事的过程。必须履行双方诺言;不能再生育孩子了!如果违反(自愿、批准了)计划生育,将受到处分、处罚。收回(独生子女)证。
㈣ 领了独生子女证可以再生育吗
农村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按政策是可以放弃的,因为领证是自愿的,退证也应该自由。首先要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再申请二胎指标。但要退回多年来所有的奖励、荣誉和奖金。
㈤ 上海独生子女证办好之后,到老了会一次性给多少补贴
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㈥ 已办理了独生子女子证 又想生育怎么处理
按超生处理。
㈦ 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还可以在生一个吗
独生子女证是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指导意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现在放开二胎政策,当然可以再生,只是奖励没有了。
㈧ 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现在又符合政策可以再生育,这种情况可以再生吗
你是说现行得新规定“单独二孩”政策吗,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如果符合再生育,可以申请,不会要求退回独生子女所享受过的待遇,不过你在申请时要交还独生子女证,生育后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㈨ 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后再婚可以生育吗
只要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即可再生育子女,以湖南省为例,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