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职职工死亡后其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如何办理
看死亡时间,早于领取时间不能领
⑵ 国企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去世时58还为退休,请问还享有独生子女费么 给单位咨询,说没退休就去世的就不了
在职职工去世,不给独生子女的补助,因为只是针对退休人员一次性发给的,要凭据退休手续办理,不退休不给发,这个归属街道办事处管,
⑶ 职工死亡后其独生子女还能享受独生子女费吗
对于职工死亡后是否享有没有规定,职工死亡后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独生子女费是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很难再享有。
⑷ 在职企业员工因病去世他的后事,抚恤如何还留下独生子如何处理
如果在职企业员工因病去世以后,那么抚恤金应该留给他的孩子和他的爱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必然的,所以不用特别的担心。
⑸ 在职职工因病去逝,独生子女费有吗
独生子女保健费是职工的福利,职工不存在聊理论上也就没有聊。由另一方发放,另一方无业的可以申请计生发放(如果你们那发的话。我们这300一年)
⑹ 企业在职职工去世抚恤费的依据文件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因工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http://ke..com/link?url=jAOBmFFtTur9j3Q9yE-。NnsCR7cpdoh__54bDDF9a
二、因病死亡,原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已经废止,国家尚无统一规定,一般所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规定。
不过。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费(生活困难补助)构成。丧葬费一般为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几个月,抚恤金(救济金)一般为逝者本人工资(退休金)几个月至十几个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数,没人每月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女性直系亲属不满50岁的,除非有残疾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其它情形不符合条件。
具体规定因各地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⑺ 在职职工死亡独生子女费还能领取吗,国家号召
如果死亡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独生子女费的领取是不能由孩子“继承”的。
所谓的“独生子女费”的全称,应该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奖励给“响应政府号召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的。被奖励对象没了,奖励费自然也就自动取消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⑻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有哪些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版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权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8)广州在职职工去世独生子女扩展阅读:
申请材料:
1.参保人死亡证明。
2.参保人火化证明。
3.待遇领取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死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关系证明(以下材料之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⑼ 在职人员死后会领取那些钱
在职人员死了以后,肯定会有资金的,公积金要领取啊,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补助,最大头就是逝者的工资了。
⑽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