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独生子死亡,父母年老后政府有什么补贴,多大开始补贴,怎样补贴
失独家庭扶助金
城市标准
失独家庭扶助金,官方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来概括所有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来代替“失独家庭”的说法,在扶助金方面,考虑到中国当前城乡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或缓解城乡相关家庭的实际困难。
北京
从2008年至2013年底,北京市低保金标准,已从每人每月330元,逐年上调至580元。2014年起,“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将提高至34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至170元。北京市已启动相关政策研究,将按国家卫计委要求提高相关扶助金标准。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通知称,北京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只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的居民,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同时,2014年1月1日起,北京还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重庆
重庆五次提高扶助标准后,失独父母每人每年可领取3120元特别扶助金,加起来有6240元,远远高于国家政策的要求。
兰州
兰州“失独”家庭两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至200元和160元,并设立计生家庭养老补贴和养老优惠政策。
社会意义
关爱失独家庭,可以弘扬中华先贤光辉人文思想。孔子谈“大同之世”云:“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描述理想社会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无论是孔子的“大同之世”,还是孟子的“理想社会”,其实都是令人向往、而今我们正在追求并逐步实现的文明社会形态。
社会文明应是社会整体文明,社会各个群体都能享受文明眷顾。假如失独家庭得不到社会关爱,其成员就会茕茕孑立郁郁寡欢,造成失独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的无形隔阂,进而呈现失独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断裂”,这不利于整体层面的社会和谐。
Ⅱ 独生子女18死亡有补助
有的,国家规定有特别扶助金。另外,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一、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残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并于2012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二、特别扶助金。各地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1、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2、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扶助制度:
(一)优先安置进公益性养老机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可申请五保供养,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交费补贴。
(三)以政府购买方式由社区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援助时,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八)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
Ⅲ 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最新政策
第一条 农村计抄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主要是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Ⅳ 独生子女死亡政府补贴。
独生子女死亡,对于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16周岁之前死亡,是可以发给一次性补助的,16周岁以后死亡,就没有任何补助了,
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3000元/人;
独生子女死亡补助5000元/人。
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4)江苏省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标准2014扩展阅读: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Ⅳ 请问江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的文件号
“启泓”网友您好,你咨询的文件是:《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内伤残死亡家庭容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3〕1号)。省文件已经下发,下一步我们将按省文件精神执行新的特扶标准。
Ⅵ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国家最新政策
一、2019失独新政策
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各地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1.宁夏: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600元(伤残)、800元(死亡),城乡统一标准。
2.南京: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3.山东: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三、失独家庭补助标准历史变化
2008年,我国全面实行失独家庭补助政策:失独家庭夫妻,女方满49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补助金;
特别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农村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和城镇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
Ⅶ 江苏省独生子女补贴有哪些
江苏省独生子女的补贴有:
1、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二十九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中,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参考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等条例规定。
2、农村部分家庭领取补助金。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领取。
3、独生子女伤残补助金。
根据《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领取。
此外,各区的奖励金、补助金等不大相同,可参考各区人民政府文件《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XX》、《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XX》等相关条例。
Ⅷ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吗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
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
例如,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给予参保补贴; 60周岁及以上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对有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
(8)江苏省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标准2014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帮助
Ⅸ 江苏省政府对失独子女有什么政策
目前还没有看到最新的政策出台
而14年针对失独家庭的正常细节有: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与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
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
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
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
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
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
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