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能享受哪些待遇
农村的达到年龄的每月有国家补助;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在读书,就医方面有补助。农村和城市不一样,以下是相关的国家法律条文:
1.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4.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5.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6.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7.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
8.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㈡ 内蒙古自治区非城镇户口有独生子女补贴么
只要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对于非城镇户口有独生子女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㈢ 农村户口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该如何拿到奖励
农村户口的父母领了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1、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
2、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3、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4、独生子女奖励金专款专用,每年社区统计发放人数后,上报街道,街道审核后再上报给城关区政府,财政部门拨款后下发,年底没有发出去的也会上缴财政,一般不隔年发放。
(3)内蒙古农牧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扩展阅读:
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拿到奖励标准: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为了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凡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在调动、迁移到其他地区、单位后,此证仍然有效,奖励和优待办法按本人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执行。
㈣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有什么补贴和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有:抄
1.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2.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3.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4.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5.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㈤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优惠政策: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家回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答后,每人每月享受政府奖励扶助养老金50元。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此基础上,可以在养老保险、医疗服务、产假时间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和纯生儿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录(聘)用、安排村镇企业工作,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㈥ 请问: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享受对象,主要是指农村户口中版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权女父母或双女户。往年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600元,从今年起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720元。独生子女奖励金是指每人每月2.5——10元的奖励金,只针对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和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当地计生办每年兑现一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计发。楼主所指的奖励金应该是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从60岁起享受至亡故。具体的政策请咨询当地计生办。呵呵
㈦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是双方还是一方
这则消息是假的,是网络谣言!
这是新浪网的相关报道
http://nmg.sina.com.cn/news/b/2015-07-06/detail-ifxesfty0373354.shtml
㈧ 赤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回的《内蒙古自治区答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我区再次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标准。两项奖励经费达4298万元。
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施后,农村牧区独女户由每月10元提高到不低于20元,独男户和城镇无业户每月由最低5元提高到不低于10元。为此,自治区本级2009年安排下拨农村牧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053万元。
新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后,该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720元。此项标准制度惠及1.73万人,全区发放奖励扶助资金1245万元。其中,除国家承担80%部分以外,其余20%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据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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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没有在这方面单独建立政策的权利
是按照自治区政府的政策走的
请你在咨询一次有关部门 我想应该你应该有领取这个奖励的资格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㈨ 内蒙古自治区新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的区别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新《条例》较旧版有以下变化:
1、取消晚婚晚育假
原《条例》规定,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新《条例》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奖励,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2、调整生育政策
新《条例》删除了“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内容。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3、停发《独生子女证》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新《条例》对奖励政策延续、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删除了不符合新生育政策的有关内容。继续对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扶助。
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4、优化计生服务与管理
新《条例》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为了一进步方便群众办证,结合婚育证明已进行电子化改革的情况,新《条例》对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不再要求由当事人交验、补办纸质婚育证明,也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查验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而是规定此项工作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5、修改部分法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部分法律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www.nmgwjw.gov.cn/doc/2016/04/06/859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