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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免税

发布时间:2021-12-21 17:19:59

①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怎么缴纳税费

你好 作为房地产的一名工作人员 我建议您不要选择赠与。如果想给子女建议走正常的更名。
赠与的手续:产权证 结婚证 双方身份证 公证书 房屋权属(赠与)登记申请表
赠与的流程:投件(评估)- 公证- 出现场 - 15个工作日(时间每个地方不一样)- 取产权证
赠与的费用:1.普通住宅 公证费:评估额的2% 建设费:建筑面积每米6元 契税:评估额的1% 个税:原证未超过五年或者继承人非家庭唯一房产征收20%
2.非普通住宅 公证费评估额2% 建设费每米6元 工本费80元 契税 评估额的3% 个税同上
3.商服 公证费评估额的2% 建设费评估额的1% 工本费550 元 契税评估额的5%
以上是继承的手续和费用 为什么建议您走正常手续呢??因为上面您看到了住宅的赠与费用照比平时的更名多了一个20%的税费这个税费属于偶然所得税 这个税费很高 以后在转手交易时就很不划算了。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追问。

② 父母房产赠与子女,需要交哪些税费

直系亲属赠与。只征收契税,税率统一是3%,由于不涉及具体金额,税基一般是当地政府公布的指导价。非直系亲属赠与。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三项税费,分别是:1、增值税不满两年的房子要全额征收增值税,满两年的房子但是非普通住宅采取差额征收的方式。2、契税契税计算公式如下:契税=(指导价-增值税)3%3、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是满五唯一,则免征个税,第二种,如果不满五年或满五不唯一,需要按照差额20%的比例征收个税。差额的计算方式:指导价扣除原价、原契税、附加税和装修费等。

③ 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产可免税

2015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根据公告,父母无偿赠与子女不动产,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办理免税手续。

此外,需注意的是,由于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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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产 提供户口簿即可免税还要支付其它什么费用

自然人之间的房产赠予主要涉及三个税,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无为原件)。可免营业税。

⑤ 父亲房产赠与儿子需要交税吗要哪些费用吗

一、 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需要缴纳的费用

1、 营业税
一般来说,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如果是近亲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则免征营业税。如果是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

2、 附加税

附加税是由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按应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3、 契税

赠与房产的领受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

4、 印花税
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

5、 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6、 其他费用

赠与过户需要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处理,公证书出来之后和原产权人一起到房管局进行分成赠与。除税费外还需缴纳测绘为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为150元以内、公证费为0.3%的房款。

二、房屋赠与的流程

1、签署确认书3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记得要带齐相关资料,比如房屋的产权证或者购买合同,房地产赠与人的无偿赠与协议等,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赠人是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2、房产评估

房屋赠与需要进行房产评估,一般来说,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房屋赠与需要办理赠与公证,以此来证明此赠与行为是有效且真实的,而赠与公证费则会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房屋赠与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比如契税会是房管局评估价的 3%,印花税会是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按所受赠的房产性质而定,

5、出新房产证

当一切手续办理妥当,新的房产证书就会出来了,记得领取就可以了。

⑥ 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税吗

是的,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可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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