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意味着什么
这首先意味着国家重视这一块,毕竟我们国家农民还是大多数,就是说非农户口也是更多的人。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与登记,这是非常重大的一项民生问题,所以国家不得不重视,再就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是一下很明确的答复,只有短短的30多个字,却在广大的农民的朋友圈中引发了十分广泛的讨论效果。
还有一点就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因为像有一些人,他们如果在外面打工或者什么其他的原因导致不能回到自己的老家,那么原宅基地上的房子因为年久失修或者其他特殊的原因而倒塌了,这就会导致记得不到房子也得不到土地房地产。所以这一次党中央对于这一次很明确的使用权,是有他很深刻的用意在里面的。
㈡ 城镇子女可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宅基地是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如果宅基地上已建房,房屋可以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㈢ 城镇户口子女如何继承父母宅基地房屋
城市儿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宅基地无权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㈣ 城市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求解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存在继承一说。不过,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城镇子女也可以继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子女对继承的农村房屋的权益是有限制的。
4、城镇子女继承农村房屋,继承的农村房屋不能重建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使用权。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就是说,城市居民对农村宅基地是没有使用权的。
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城镇子女继承了房屋后,也只是暂时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能一直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继承的房屋坍塌之后,城镇子女对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房下的农村宅基地也将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㈤ 城市儿女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
1、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农村的房屋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5、对于规划新农村的楼房,从法律上讲儿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但楼房的产权不可以直接写为子女名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7、父母公正或遗嘱继承人为儿女中的一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8、国家或村中需要收回宅基地,需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具体补偿的标取决于各地实际情况。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5)城镇子女继承父母宅基地扩展阅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分为: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㈥ 城市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
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农村父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第八条
城市市内区的土地属于国容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故而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
(6)城镇子女继承父母宅基地扩展阅读: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产,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㈦ 城市户口的子女能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吗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内治区、容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忘了保证宅基地处于依法使用状态,政府随时可以对宅基地进行重新审批,附带调查处理处罚违规违法行为,符合收回规定的依法收回。不存在继承。孩子们可以通过家庭延续取得一次宅基地审批机会,不过弟兄们是分家内部分配宅基地获得审批机会,女儿自己商量其中一个参与审批,有儿子的就没有女儿的事了
㈧ 城市户口儿子可不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
问:
城市户口可不可以有农村宅基地的房子?
答:
城市户口可不可以有农村宅基地的房子,要看落户的时间。
先分到农村宅基地,后迁入城市的户口,城市户口可以有农村宅基地的房子。
㈨ 城市的子女还能够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吗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是按照家庭批准发放的,与继承没有关系,有一个儿子通过家庭延续繁衍可以获得父母家庭的宅基地一次审批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