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独生子女费我已经20了还能领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法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保证不再生育,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二)单位分配住房、按规定购买住房或划分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三)独生子女入托(园)、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四)农村在社会救济、扶贫、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五)独生子女父母是职工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各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农民夫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出: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承担;
(五)停薪留职人员,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十九条 提倡开展独生子女家庭和双方家庭养老保险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种类的保险。
第四十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⑵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1.属于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从领证开始每个月有10块钱的内保健费容。
2.在职职工的单位负责发放保健费,如果无职业则由当地政府发放。
3.独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满了60周岁女的满了55周岁可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4.农村户籍独生子女一次性获得补助金,由当地政府发放。
5.独生子女如果发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请扶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⑶ 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
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如果符合条件的先到当地的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