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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子女成年后父母还要管吗

发布时间:2021-12-16 16:23:33

A. 子女18周岁后父母是不是可以不管了,如果父母要管子女可以不同意吗什么时候子女抚养父母

子女抚养父母是义务,没有法律束缚,率不履行义务自己说了算,18周岁后理论上可以完全不用父母管,但首先你得有经济能力,经济不独立,还花父母钱的话,他俩就有权利管你,望采纳

B. 子女够成年人该结婚了,父母还应该必须得什么都得管吗

子女已经达到结婚年龄,父母完全可以不再事事操心。此时的子女必须要自己去面对生活,而父母也应该完全放手,安度自己的幸福晚年。

C. 子女在日本永住父母可以去长期居住吗

现在侄女在日本永住,父母的话,我觉得当然不可能长期去居住。尽内管是子女在日本可以永容久的记录,但是你父母的户口并不是日本人的户口。所以不是日本的户口,你是不可能在那里长期居住的,除非你的父母也改了这个国籍,改成了日本的国籍,日本的户口。然后才可以长期居住,所以子女尽管在日本永住父母不可以长期居住。

D. 为什么在中国子女成年了父母还要约束他们呢

我们不得不承受,中国父母的爱太沉重。我一直觉得中国父母可能是世界上最爱孩子的一群父母。但往往,爱得深,却并不被儿女认可。因为这份爱太过沉重,并不纯粹。在父母眼里,孩子一辈子都是长不大的孩子,需要父母用一辈子去操心。所以,中国父母和孩子都很累,在这份爱里面。父母最需要的是放手,孩子最需要的是历练。但父母总是不放心孩子,总是害怕孩子受挫折,走弯路,所以,他们用自己这辈子的人生经验去指导孩子的工作和生活。并且,以爱的名义强迫孩子去接受。其实,早点放手让孩子成长是好事,走弯路,遇到挫折都是一种必须的历练。孩子长大了,应该从父母的羽翼下飞出,飞向蓝天。总是护着孩子,反而不利于孩子的发展。

E. 孩子大了变得越来越难管,父母还要必要去管着他吗

儿子大了,该有自己的主见了,父母不能什么都要管,好像儿女永远不会长大似的。这里说的有必要管是总结他们的优缺点以后的慢慢关怀的管,管的对,管的有分寸,管的有方法,管的有结果,所以很有必要管,这也叫做“高人指点”。

F. 日本的父母是怎样看待子女赡养父母这个问题的

怎么看待,不都是钱的问题么?国内有钱的老人退休后也是全世界的玩玩玩买买买,日本人的观念就是年轻时你为你的公司卖命了,公司当然有责任担负起职员的养老问题,所以退休的时候会给他们一笔很可观的退休金,一般有两百万人民币吧,好的单位会更多。政府还有基本的厚生年金,按月发放,好公司的正社员一个月有一万多人民币的退休金,再加上他们的医疗保障体系很健全,报销70%的医疗支出,老人晚年的生活美滋滋的,要比现在的苦逼的年轻人舒服很多,购买力差不多也是各个年龄段最强的,跟国内相反。
日本养老企业和政府,不存在“养儿防老”利用“孝道”对下一代道德绑架这种传统。父母把子女抚养到大学毕业搬出去住以后,就不再付出了,什么给儿子买房娶媳妇?想都别想,除非你投胎到巨富之家,会把你的下半辈子的生活都安排的妥妥的,买房,买豪车,还有介绍女票,这些有钱人家也会跟国内的父母一样,非常大方出手阔绰,但是,这只是壕,大部分工薪阶层是不会的,甚至他们的孩子大学学费都有靠贷款,上大学后就得去打工养活自己。这种情况,也会导致父子关系淡漠。
他们所谓的“孝行”就是过年休假回老家去父母家“串下门”就成,平常很少联系。而且日本人人际交往又很注意距离感,讲究不给别人添麻烦,即使父母和子女也是,因为他们把子女当初独立的个体,尊重他们的选择,婚配也是只用打个报告就成,婚后更会以小家庭为重心。这点跟西方国家一毛一样。

G. 我听说在日本,孩子成年后,住在父母家里,或者住在父母名下的房子里,也必须交租金,父母必须给政府上税

然而这个和你有关系?难道你要效仿给你父母交租金?你是中国人,把中国的传统精通传承足矣

H. 子女定居日本后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这只是你的一面之词,谁要真听你的话就是傻子了。
日本人就是没有赡养父母的传统,养老靠公司和政府,年轻人自己穷得要死自己都挣扎在平均线上怎么可能有钱养父母?日本最富裕的是老人好不?还有因为穷,日本人跟中国人结婚后,巨讨厌媳妇儿拿小家庭里的钱补贴中国父母,会认为被她背叛,甚至觉得夫妻关系还不如她原生家庭的亲子关系强,严重到会离婚的。还有,这里你姐没工作,钱也肯定不是她说了算,更何况还有两个孩子,负担已经很重了。你想让她给你父母打钱就让她去工作吧,否则家庭主妇只能拿家用,其他的部分要得到丈夫同意。
日本人亲子关系很淡薄,子女成年搬出去后几乎就不往来,他们说的“孝行”也不过是过年回父母家度个假就走,更夸张的有,平时不露面等父母去世后,领遗产和父母的巨额寿险的时候,本人才会屁颠屁颠得回老家。这就是发达国家的的现状,依靠健全的社会福利体系保障老人的生活,而非给子女洗脑“孝道”道德绑架下一代。
养儿防老更是不存在的,放眼全世界都没大陆这样的奇葩。更没有国内这种平常“重男轻女”,给儿子投入巨多资源,供楼供留学费用,到赡养父母了,就拍屁股走人撂挑子把锅甩给“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的外人女儿了。
钢针,看得出来你应该是男的,而且很可能父母重男轻女,平时父母对你宠惯了,处处如你的意,所以把你养残废了,除了懦弱没担当,不反省自己但是擅长挑别人的毛病。如果真是这样,按照传统,你姐姐作为泼出去的水,已经成别人家的人,父母又给你投源,你更应该好好替你姐赡养父母
资很多,那你更不能推脱责任了,更何况远水治不了近渴

I. 子女成年后父母还有抚养义务吗

很多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的诉讼案件,几乎都被当地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现状,本文立足婚姻立法现状,探讨父母是否应该对成年大学生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是否有权继续要求父母给付一定的抚养费?父母对此类成年子女继续给付抚养费,除了基于亲情的道德义务之外,是否还负有酌定的法定义务?
婚姻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们注意到:前述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就是特指“虽已成年但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婚姻法》这一兼具公法、社会法属性的基本法律,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在读期间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司法解释评析:
《婚姻法》应该是人民共和国颁布最早的基本法律之一,历经1980年、2001年的两次修改。而与之相适应,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中遇见的法律问题,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答复、批复及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比较规范而系统的司法解释,当然要提及1993年11月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以及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除了将“抚养费”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内的综合费用之外,特别在其第二十条明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尽管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子女抚养问题都作出了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在条件设置、立法技巧、导向选择、执法效果等方面各有得失:
1.前者规定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较宽,针对“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没有限制其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具体阶段。况且,已经列举的三种情形,均可以作为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在读期间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依据。而后者已经明显缩减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尤其是将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阶段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直接排斥了大学在读期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其父母继续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对其它原因导致的“不能独立生活”附加了“非因主观原因”的限制条件。
2.前者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明示有限列举的方式表述,给人以条件清晰、含义明确的感觉。而后者除对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阶段作出明白无误的限制之外,其后半句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表述方式,明显属于未尽列举。“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同时符合“非主观原因”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两个条件,成年子女就有权要求其父母继续给付抚育费?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很多成年子女在其就读大学期间(包括专科、本科乃至硕士、博士研究生)都有权要求其父母继续给付抚育费,因为他(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解读其含义的话,似乎又与前半句明确限制在校接受学历教育阶段的用意相矛盾。如果说后半句那个“等……”的本意并非未尽列举,而仅仅是指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特定情形,那么,为何要采用如此含混的表述方式呢?可见,后者的表述方式缺乏法律语言应有的严密性、确定性。
3.前者的立法价值导向着眼于子女(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限度关注,秉承了中华法系养老育幼、扶弱济困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但是,如果执法尺度把握不好,很容易助涨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过分依赖,而让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而后者的立法价值导向则侧重于限制成年子女基于亲权对父母的过分索取,企图寻找到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借鉴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现代亲属立法着力于敦促子女及时自立、自主的有益思想,有利于子女独立人格塑造及优良世界观的养成。但是,此等善良的初衷,在短时间内无法遏制中国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家庭传统对父母子女权利义务格局的不良影响,也未能正视现今我国在公共福利、社会保障、就业形势、教育模式、求学成本、生活水准等诸方面尚存的问题和困难,以“一刀切”的严格限制方式,贸然对虽已成年但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提出了超越其主客观条件的不合理期待,似有揠苗助长之嫌,其执法效果明显是欲速不达。
4.前者既往的执法效果表明,其能较好地适应上世纪末中国社会尤其是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实现了明晰父母子女权利义务、融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价值。而后者在实施以来,确实借各地的一些典型案例彰显了对青年人(特别是已成年而在读的大学生群体)自信、自立、自强意识的积极导向,从司法解释条文的这种形式上减轻了成年子女父母的不合理负担。但是,其执法的判决结果,不但往往与公众惯常接受的情理、习惯相冲突,也明显与成年的在校大学生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客观需求脱节。
提出商榷观点:
笔者粗浅地认为,尽管父母对成年子女继续给付抚养费或予以经济帮助,在通常情况下的确是源于血脉亲情的道德义务。但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出于平衡社会成员尤其是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家庭成员彼此利益的正当需要,应该有权利也有能力调整好特殊情形下的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将《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内涵,站在扶助相对弱者的视角作出更有利于特定情形的成年子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借此赋予父母对成年子女酌定的法定义务。而且,从执法层面讲,一个合格的裁判者(包括法官或仲裁员),应该属于超脱常人的智者,应该深知普通人从字里行间看不到的法律精髓,而绝不是一台墨守陈规而深陷教条的执法机器。这种执法者的素养,在各类案件的裁判中都是必须的,尤其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实的中国社会条件下,审理类似于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这类诉讼案件的法官,可以严格区分案件实际情况,利用法官的智慧,酌情支持成年子女的合理诉求,力求在裁判时兼顾积极的价值导向与衡平的法律效果,以利促进社会和谐。笔者的具体建议如下:
1.一般性的抚养义务(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一般情况下,按照现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应当至少抚养到子女成年时(即子女年满18周岁),这是毋庸质疑的。
2.提前减免父母的抚养义务(已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1条的精神,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若能以其自身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稳定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3.酌情延长父母的抚养义务(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综合《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内涵作出更宽松而清晰的解释,就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酌定抚养及帮助义务归结如下:
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父母确有相应给付能力的,应酌情向其给付必要的抚养费或予以适当的经济帮助:
1)非因其主观过错造成延误或中断,而正持续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之前已征得其父母明示同意,继续接受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且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3)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4)其它非因其主观原因导致无独立生活能力或严重缺乏基本生活条件,且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J. 孩子已是成年人,父母还用管得那么严厉吗

父母来管孩子,不管孩子是自否成年,都不应该用到"严厉"两个字。何为"严厉"?字面的解释是严肃而厉害,不宽容,对孩子说句话都声色俱厉的,可以想见,家长和孩子之间必定很难沟通,孩子不一定会服管。当然,如果孩子犯了很严重的原则性的错误,即使孩子已经成年,严厉的批评是必要的,要让孩子知道错了,并且不能再犯。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不是以是否成年来划分是否该管。如果孩子成年了,但他的言行举止还未与成年人相符,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还不清楚,那该管的还是得管。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无须事必严厉方显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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