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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15 06:47:47

A. 西安市莲发湖区火西社区2020年独生子女补贴什么时间发放

具了解西安市2020年的独生子女费已经发放了,没有领取的去银行领取就行了,因已经发放了所以不回答你了。

B. 关于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发放范围,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均列入补助专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属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我市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程序;

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填写《西安市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其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

(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

确认身份无误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乡镇街办审核并填写

《西安市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统一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

户籍地乡镇街办负责发放。

C. 陕西省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2016陕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抄放新规定
条例中的第一个与现行条例不同的地方是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最低标准由每个月10元提高到了30元,领取的年限也从截至到子女16岁延长到了子女18岁,这项条款是针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的;第二个亮点是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就可以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4千元的奖励。不过据陕西省卫计委的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领取了奖励之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项奖励是要退回的。另外这个条例对于产假也有了一个新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妇女可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另增加产假30天,晚育期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在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候也可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同时可以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条例中规定政府给予放弃生二胎的家庭最低4千元的奖励,有人认为对符合单独二孩的政策而放弃生育进行奖励是带薪扎堆生育导致出现婴儿潮,从而对人口增加幅度带来冲击。有数据显示,陕西目前双独单独的家庭占到了家庭总数的三成左右,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导致出生人口的上涨。

D. 西安市独生子女补助金每人每月多少钱

根据计生、人社来、财政自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2011年3月18日,西安市启动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由于陕西省独生子女补助金发放是从2009年7月算起,因此,西安市将在码盯今年7月1日前,补发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共18个月的补助早槐金。从2011年3月18日起,凡拥有西安市城镇户口,女性年陆模友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均可领取106元的补助金。
按照规定,补助金的发放范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上述范围以外的西安市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值得注意的是,子女超过16岁但还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将无法领取补助金。

E. 陕西省对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

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

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5)西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

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F. 西安市职工退休后独生子女补助费怎么领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每月10元.
或者一次性发放1000~2000不等的

G. 陕西省独生子女补助金是多少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 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 ,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前款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7、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 不低于一百元 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8、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9、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 不低于二百元 的补贴,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夫妻一方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护理假。

独生子女证发放对象: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二)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在16周岁以内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四)夫妻丧偶后不再婚,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五)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不再婚,且该子女不满16周岁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H. 西安到底独生子女费,一个月多少钱

我们也是一年才60元。

I. 陕西省 关于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政策(原文条例)在网上有么

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9)西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扩展阅读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J. 西安市退休职工年满五十五岁106元独生子女费怎么领取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10)西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扩展阅读:

国家卫计委表示,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不再要求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个别省份由于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尚未修改,仅在工作层面从宽把握,致使极少数地方出现要求再生育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事件。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方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权益,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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