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武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3500元在哪里领
你常住户籍地所在的居委会给你登记上报至街道办事处。
② 问武汉市独生子女3500奖励政策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1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申请奖励的人员要填写《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向企业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③ 武汉市独生子女奖励3500 要填什么表格啊 有电子版的吗
忽悠人的,年底物价上涨更厉害,政府转移百姓视线,这个钱政府规定是由企业来发放。具体你看报纸详细说明:
1、你必须是原国有企业或县级的集体企业职工才能领取。2、必须等到办理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才能到企业领取。
你买断了,也要等到退休再去原企业办理领取,现在国有企业都改制了,人员和企业性质全部变了,你现在也许去原企业还有人认识你,等你退休的时候整个企业都“脱胎换骨”了,卖的卖,破产的破产,收购的收购了,你去找谁给钱你?就是你原来的企业还存在,但是由于改制了原企业性质已经不是国有的,如果公司性质有其它人的资金股份在内,这个新公司的股东会同意给钱你吗?简直是笑话。
按照政府的说法,这样的情况你就再接着去找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办理,最后再领取不到的由政府发,忽悠你,跑死你!
还有一点:这个文件几年前就由湖北省制定了,武汉市很多市直企业并不认账(此3500补助报道是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属楚天报纸报道的,而武汉市委机关报长江日报属的武汉晚报等都未见报道),很多企业都是说没有收到过武汉市转发的文件,拒不执行。你去找政府,政府又说这归企业发放,实质国有企业大多都没有好的效益,工资都难发还发什么3500元。
④ 关于武汉独生子女补贴3500元的问题
如果是在2000年以后退休的,现在单位还在就由单位发,但若单位经济不好,就可能分次给你,一次给几百,分几次给完。如果单位垮了,就转到民政部门发放了。
⑤ 为什么武汉市的独生子女特保费3500元,手续办理好久了,钱都还没有下发,哪个部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管计划生育的部门管这件事。
⑥ 武汉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3500奖励是真的吗
忽悠人的,年底物价上涨更厉害,政府转移百姓视线,这个钱政府规定是由企业来发放。具体你看报纸详细说明: 1、你必须是原国有企业或县级的集体企业职工才能领取。2、必须等到办理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才能到企业领取。 你买断了,也要等到退休再去原企业办理领取,现在国有企业都改制了,人员和企业性质全部变了,你现在也许去原企业还有人认识你,等你退休的时候整个企业都“脱胎换骨”了,卖的卖,破产的破产,收购的收购了,你去找谁给钱你?就是你原来的企业还存在,但是由于改制了原企业性质已经不是国有的,如果公司性质有其它人的资金股份在内,这个新公司的股东会同意给钱你吗?简直是笑话。 按照政府的说法,这样的情况你就再接着去找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办理,最后再领取不到的由政府发,忽悠你,跑死你! 还有一点:这个文件几年前就由湖北省制定了,武汉市很多市直企业并不认账(此3500补助报道是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属楚天报纸报道的,而武汉市委机关报长江日报属的武汉晚报等都未见报道),很多企业都是说没有收到过武汉市转发的文件,拒不执行。你去找政府,政府又说这归企业发放,实质国有企业大多都没有好的效益,工资都难发还发什么3500元。
记得采纳啊
⑦ 武汉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3500奖励
如果政策属于并已经实行,去社区办理。以我们这为列,提供指定银行开户折子内(因为你买断,如容果是有退休工资,社保卡就行),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身份户口本,离婚证或者离婚协议书(离婚的才要)照片若干,社区有套表,时间需要的不短
⑧ 武汉市2019年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3500元费一次性补发什么时候发到位
这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这个钱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由单位发放。社会退休人员由当地政府发放。
但全国所有地区没有你说如此低的,大都是退休当年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
⑨ 武汉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补助费问题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内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容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