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父母的抚养该如何给
哈哈哈
让她去派出所去问一下
她那户口本丢了,想办户口迁移该怎么办!
很容易的,根本就是一个居委会证明和一个身份证就可以搞定了
如果没有身份证,就先补一个身份证啦
户口本现在根本就无法限制住迁移这一事件
B.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该怎么办
问题:1986年8月,经民政部门同意,我收养了福利院一位6岁多的男孩孟琦,十几年来,我辛辛苦苦将他拉扯大,供他上小学、初中、高中,最后读了中专。中专毕业后,他工作上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经常被领导批评,在家吃饭不交生活费,反而向我要钱,不给就打我、骂我。前不久,还把我的手打成骨折,我现在对他失去信心。请问题:我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吗?我能否要求他补偿我十多年的抚养教育费?
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可要求成年的孟琦补偿你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随之解除,经养父母养大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仍负有一定的法定的义务。你可以依上述第27条、30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你们间的收养关系,并判令养子孟琦补偿你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 法律如何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了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②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④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此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的关系,即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对养子女也适用。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D. 养父母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就应当忠实地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养父母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如果决定解除收养关系,又该怎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呢?
一、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怎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 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向地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收养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很多收养家庭却面对着不少现实中的问题,因此不得不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自愿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些手续都相对复杂,而且现实中有很多由于当事人的疏忽造成了一些手续遗漏或者证据收集不全等情况,所以,为了您自身的利益,请咨询婚姻家庭律师,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 养父母与养子建立关系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F.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适用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也是养子女、继子女的监护人。养父母、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都要摒弃“血浓于水”的传统想法,养父母、继父母对其子女长期的供养关系已超越血缘关系。对态度冷漠的养父母、继父母,养子女、继子女要向他们表达关怀与对亲情的渴望;养子女、继子女要了解抚养关系及权利义务,敞开心扉,接受养父母、继父母的关心。
G. 养父母要与养子女解处关系要办哪些手续
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后赡养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间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子女是成年人,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如果该收养关系通过公证成立的,那么解除收养关系后也应当的公证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除此之外,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养子女是未成年人,应有当该子女的监护人向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子女年龄超过10周岁,应征的子女同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向养子女提出适当补偿,作为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抚养费支出补偿,养父母虐待养子女的除外。 解除方法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 收养关系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编辑本段解除后果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采纳
H. 怎么确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法律上的关系
如果你的养子女是通过合法程序领养的,那么你们就已经是合法的关系。
I. 养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确定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如果成立收养关系,这个孩子不能向生父母索要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并没有成立收养关系则另当别论 附: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J. 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收养子女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首先,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最后,收养人无配偶且为男性,又收养女性的,则他们之间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收养人为外国人的适用有关特别规定。
收养法第4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首先,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其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的。
根据收养法第5条的规定,送养人须为下列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一是孤儿的监护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是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子女送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法第10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四是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收养法第12、13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可以送养该孤儿。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的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被送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2)收养作为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合法、.自愿、意思表示真实;被收养人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须经被收养人同意。
2.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收养法第14条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做了明确规定,并放宽了限制,以鼓励继父母子女关系变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保障当事人利益,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