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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父母出资子女贷款

发布时间:2021-12-14 00:38:17

❶ 婚前女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女方单独还贷,怎么做公正

您好,若女方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与男方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并对该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进行公证。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
最后,关于首付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首付的钱是男方单独,还是有男方父母的出资,这最后都会影响这个问题的答案,您的问题里并没有提及相关的内容,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具体的情况,更有利于维护好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❷ 婚前父母给孩子贷款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吗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婚后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均不予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❸ 婚前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贷款部分仍由父母偿还,需要注意什么以便离婚时婚后还贷部分不为

问:婚前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贷款部分仍由父母偿还,需要注意什么以便离婚时婚后还贷部分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❹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购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前一方出资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此种情形,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详细情况可与律师沟通!

❺ 婚前买房问题,男方是外地人,首付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协议婚后贷款两人共同承担,

有正式协议么?我意思是买房时大家先写了一个比如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的比较正式的书面的东西,如果有,离婚的话,双方父母的钱给完以后,其他的两个人评分,因为是共同负责还款么。如果没有,就只能考量人的诚信了,未来这个东西不好说~~

❻ 婚前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离婚怎么办

一.如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所有,可以进行协议处理;不能进行协议处理由产权登记方回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❼ 婚前男方买房,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贷款是用男方孩子的公积金贷款的房证写男方孩子名字担保人是孩子妻

房子的出资证明保留好;房屋权利以登记为准。
婚前买房,属于婚前财产;婚后还贷款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那么房子就是婚前财产。
如果婚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那么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认为是父母赠送给儿子夫妻钱还贷款。或者属于儿子夫妻向父母借款。
离婚财产分割要看婚期长短,如果短期就离婚,一般支持房子归男方,适当给女方补偿。
如果长期的,那么就是共同财产。
儿孙自有儿孙福,不要去管他们了,给首付已经不错了,让他们自己还贷款。
你们付清了,暂时房子权利是登记儿子的,但是万一女方要求产证 加上名字,而儿子抵挡不住,加上了就是共同财产,那还不是白搭。

❽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房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案情】

小李和小黄相亲认识后,双方父母合计为子女出首付买房结婚,小李的父母出资30万,小黄的父母出资10万,房产登记在小李和小黄名下,房贷由二人共同偿还。两人婚后不久,由于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因房产分割产生分歧。

【分歧】

对于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离婚时房产是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分割出现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共同赠与,属于共同共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其目的往往是为促成自己的子女早日成婚,且并没有将出资赠与双方子女的明确意思表明。因此,此时双方父母即使是为双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的仅是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但既然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资金购房行为也应等同于个人出资。无论此后其是否缔结婚姻关系,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自份额共有该房屋所有权。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特殊的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产生,双方子女在结婚前尚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其不具备法律上认可的上述特殊的共同关系,其对于房屋的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同理,房屋增值部分也相应按照出资比例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❾ 婚前父母出资按揭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并写两个人名字,未来怎么算

以产权登记确定所有权人,既然产权登记为共有或共同财产了,原则上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父母的出资(在你父母提出主张时)可以按债权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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