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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09 10:34:43

A. 甘肃省独生子女及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及优惠政策(已领独生子女证)

一、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从2006年10月起,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孩子在16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即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区内所有单位必须将独生子女父母月奖励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搞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各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区上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抓好落实,确保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2007年度的奖励费足额发放到人。同时要严格按照省条例办事,不得人为降低奖励标准,确保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及时享受到基本的奖励政策。

B. 2020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是什么

2020年失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定于2020年12月上旬开始发放,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1、发放时间: 2020年12月1日开始——12月31日(周六、周日不发 );

2、发放地点: 各社区居委会;

3、随带证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户口簿、失业证、结婚证(或离婚协议);

4、享受年龄:2006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甘肃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扩展阅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C. 甘肃省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从2006年10月起,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孩子在16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即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区内所有单位必须将独生子女父母月奖励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搞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各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区上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抓好落实,确保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2007年度的奖励费足额发放到人。同时要严格按照省条例办事,不得人为降低奖励标准,确保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及时享受到基本的奖励政策。

D. 甘肃省独生子女家庭有哪些补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E. 甘肃省有没有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为什么我们退休二年多了也没有独生子女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拿到子女十六周岁就没有了。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F. 请问甘肃省农村独生子女有奖励吗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平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育龄夫妻双方系本区农村常住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后可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年满16周岁的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养老储蓄;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并采取节育措施的独女领证户,给予夫妻每人每月40元的区级奖励扶助金,发至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三)独生子女在本区所属小学、初中、高中就读时,凭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交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杂费、电教费、上机费、在校住宿费、取暖费等各项收费;独生子女在本区初中升高中时增加30分,高中毕业省内大学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四)独生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后,考入全日制重点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实行合同制管理。对违犯合同而生育的,要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实追回发放钱物,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条 育龄夫妻双方系本区农村常住居民,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实行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40元的区级奖励扶助金,发至60周岁。(二)夫妻双方自愿主动结扎的,提倡鼓励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奖励或等值的农用机械。(三)其女孩在本区所属小学、初中、高中就读时,凭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女结扎户光荣证》,免交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杂费、电教费、上机费、在校住宿费、取暖费等各项收费。(四)其子女在本区初中升高中时增加30分,高中毕业省内大学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五)为夫妻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的养老储蓄金。(六)其女孩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后,考入全日制重点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第三条 年满60周岁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夫妇双方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国家奖励扶助金。第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两户”特殊困难家庭,由于子女、父母因伤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实行救助。(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000元的救助金。(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5000元的救助金,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000元的救助金。(三)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每年发给3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从自身业务出发,各施其责,落实好“两户”的优先优惠政策。(一)组织部门要在全区范围内广泛组织开展农村“两户”结对帮扶工作,区级领导每人帮扶救助1户,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平各单位在所联系行政村帮扶救助2户,帮扶个人及单位要及时了解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每年至少办理两件以上的实事。(二)区财政局保证“两户”各种奖励金及养老储蓄金足额及时到位,督促检查各项资金落实情况。(三)区教育局在实施“两免一补”时,要将全区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在校生全部纳入实施规划,按照统一规定减免学杂费、书本费,给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为“两户”子女在初中升高中时总分增加30分,摸底上报高考的“两户”子女名单,享受省内大学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四)区卫生局在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实施工作中,协调解决“两户”家庭的医保自筹资金。对区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农村“两户”家庭成员的治疗费给于50%的优惠。(五)区工商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农村“两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每月减免不少于5%的工商管理费。(六)区民政局在开展社会保障、救济救灾中,要优先考虑安排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在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施行办法》时,优先照顾落实贫困计生“两户”。(七)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在为农村“两户”办理劳务输出时予以照顾,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免收职业介绍费,优先安排劳动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在同等条件下对“两户”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安置时优先安排、优先分配和聘用。为方便计划生育群众就医,将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设立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八)区扶贫办在整村推进项目实施中,积极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按实际情况为独女领证户、独男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分别安排5000元、4000元、3000元的扶贫项目,在没有到户项目的整村推进村中对“两户”优先安排其它扶贫项目;在没有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村,在安排其它扶贫项目时优先照顾“两户”。(九)区发改局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工程中,对农村“两户”优先安排。(十)区农牧局在惠农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并为“两户”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减免部分自酬费用。(十一)区妇联要积极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在实施“春蕾计划”、“巾帼扶贫”等项目中,优先照顾和救助“两户”家庭;在各类评先选优活动中,对 “两户”优先授予荣誉称号。(十二)区水务局在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和小水工程等支农项目时,对农村“两户”优先安排,减免自筹资金。(十三)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免收农村“两户”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十四)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在环孕情服务中,每次每例对参检对象发放补助费3元。第六条 区上每季度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由区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监察、人事、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颁发《独生女父母光荣证》和《二女结扎户光荣证》,本办法的有关优待奖励区级奖励扶助金每季度兑现一次,其它优待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第七条 上述各项优待奖励所需资金,除区级奖励扶助金由省、市专项资金补充部分外,其余资金均由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第八条 为育龄夫妻办理的养老储蓄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独女结扎户和二女结扎户每人每月40元奖励金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统一办理。第九条 实行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回访慰问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条 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对贯彻执行好的,计入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结果,并予表彰奖励;对贯彻执行不力或影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计入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办法优惠优待奖励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光荣证》,暂停一切奖励,并追回其所享受的全部优待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各项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第十三条 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各种涉农优惠政策在实施期间暂缓或不享受。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G. 2019甘肃省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H. 甘肃省独生子女有哪些待遇

经济上的补助!

I. 甘肃兰州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30元,两口子一共60元一年.

J. 甘肃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什么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 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 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安排 ;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 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 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一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农村居民家庭 ,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 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 优先审批 ;

(三) 优先安排 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 公益岗位 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 优先发放扶贫贷款 ,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 不低于1000元 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 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 ,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第二十五条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在职期间应当给予计划生育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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