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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独生子女户定义

发布时间:2021-12-06 00:44:52

㈠ 现在农村独生子女可以分户口吗

如果有抄自己的房子,而且结婚了就可以单独立户,如果没有房子是不行的。
申请立户、分户、并户移居的,必须提供: 户口本、房产证、申请人与移居人关系证明、拆建安置证明、民警调查意见。分户属于公安部门行政许可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不得附条件。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应当准许。

㈡ 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是怎么定义的

独生子女的定义不区分户口。

独生子女的定义是指该夫妇结婚后只生一个孩子。或者该夫妇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只抱养(或者收养)一个孩子的,这个孩子也叫独生子女。

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㈢ 甘肃省独生子女家庭有哪些补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㈣ 甘肃省农村独生子女户是指什么样的才是

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视为农村独生子女:一是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和考生本人为农村居回民且为农村居民连续答10 年以上的;二是父母亲终身依法只有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者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含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三是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和考生本人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 凡因农村独生子女加分的考生均要在考生所在村、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届时市县两级计生部门要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参加高考的农村独生子女身份的审定,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对参加中考的农村独生子女身份的审定,市人口计生委集中审定的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2日,逾期一律不再补办。

㈤ 独生子女户怎样界定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http://www.ahpfpc.gov.cn/page.php?fp=newsdetail&id=784
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㈥ 农村独生子女的定义。。高分。。。

就是你的户口必须是 农业户口。和你爸妈的户口没有关系。

还有,你没有兄弟姐妹,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了

㈦ 甘肃省农村独生子女户是否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这是自己的自由,没有强制性,以独生子女无关!不缴纳,生病就医及年迈时一切自理!!

㈧ 甘肃省农村独生子女户是否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按现在的政策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要交。以后也许会解决的!

㈨ 请问甘肃省农村独生子女有奖励吗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平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育龄夫妻双方系本区农村常住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后可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年满16周岁的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养老储蓄;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并采取节育措施的独女领证户,给予夫妻每人每月40元的区级奖励扶助金,发至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三)独生子女在本区所属小学、初中、高中就读时,凭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交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杂费、电教费、上机费、在校住宿费、取暖费等各项收费;独生子女在本区初中升高中时增加30分,高中毕业省内大学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四)独生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后,考入全日制重点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实行合同制管理。对违犯合同而生育的,要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实追回发放钱物,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条 育龄夫妻双方系本区农村常住居民,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实行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40元的区级奖励扶助金,发至60周岁。(二)夫妻双方自愿主动结扎的,提倡鼓励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奖励或等值的农用机械。(三)其女孩在本区所属小学、初中、高中就读时,凭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女结扎户光荣证》,免交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杂费、电教费、上机费、在校住宿费、取暖费等各项收费。(四)其子女在本区初中升高中时增加30分,高中毕业省内大学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五)为夫妻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的养老储蓄金。(六)其女孩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后,考入全日制重点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第三条 年满60周岁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夫妇双方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国家奖励扶助金。第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两户”特殊困难家庭,由于子女、父母因伤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实行救助。(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000元的救助金。(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5000元的救助金,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000元的救助金。(三)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每年发给3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从自身业务出发,各施其责,落实好“两户”的优先优惠政策。(一)组织部门要在全区范围内广泛组织开展农村“两户”结对帮扶工作,区级领导每人帮扶救助1户,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平各单位在所联系行政村帮扶救助2户,帮扶个人及单位要及时了解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每年至少办理两件以上的实事。(二)区财政局保证“两户”各种奖励金及养老储蓄金足额及时到位,督促检查各项资金落实情况。(三)区教育局在实施“两免一补”时,要将全区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在校生全部纳入实施规划,按照统一规定减免学杂费、书本费,给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为“两户”子女在初中升高中时总分增加30分,摸底上报高考的“两户”子女名单,享受省内大学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四)区卫生局在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实施工作中,协调解决“两户”家庭的医保自筹资金。对区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农村“两户”家庭成员的治疗费给于50%的优惠。(五)区工商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农村“两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每月减免不少于5%的工商管理费。(六)区民政局在开展社会保障、救济救灾中,要优先考虑安排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在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施行办法》时,优先照顾落实贫困计生“两户”。(七)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在为农村“两户”办理劳务输出时予以照顾,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免收职业介绍费,优先安排劳动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在同等条件下对“两户”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安置时优先安排、优先分配和聘用。为方便计划生育群众就医,将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设立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八)区扶贫办在整村推进项目实施中,积极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按实际情况为独女领证户、独男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分别安排5000元、4000元、3000元的扶贫项目,在没有到户项目的整村推进村中对“两户”优先安排其它扶贫项目;在没有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村,在安排其它扶贫项目时优先照顾“两户”。(九)区发改局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工程中,对农村“两户”优先安排。(十)区农牧局在惠农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并为“两户”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减免部分自酬费用。(十一)区妇联要积极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在实施“春蕾计划”、“巾帼扶贫”等项目中,优先照顾和救助“两户”家庭;在各类评先选优活动中,对 “两户”优先授予荣誉称号。(十二)区水务局在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和小水工程等支农项目时,对农村“两户”优先安排,减免自筹资金。(十三)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免收农村“两户”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十四)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在环孕情服务中,每次每例对参检对象发放补助费3元。第六条 区上每季度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由区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监察、人事、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颁发《独生女父母光荣证》和《二女结扎户光荣证》,本办法的有关优待奖励区级奖励扶助金每季度兑现一次,其它优待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第七条 上述各项优待奖励所需资金,除区级奖励扶助金由省、市专项资金补充部分外,其余资金均由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第八条 为育龄夫妻办理的养老储蓄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独女结扎户和二女结扎户每人每月40元奖励金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统一办理。第九条 实行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回访慰问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条 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对贯彻执行好的,计入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结果,并予表彰奖励;对贯彻执行不力或影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计入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办法优惠优待奖励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光荣证》,暂停一切奖励,并追回其所享受的全部优待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各项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第十三条 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各种涉农优惠政策在实施期间暂缓或不享受。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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