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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2019新规定淄博

发布时间:2021-12-05 19:14:22

1. 淄博独生子女费发放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落实,提高统筹解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能力,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其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工作,其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征缴、发放。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资料。

第四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调剂、先缴后支、以支定收、确保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5%的比例,每月申报缴纳一次。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休时为企业职工。
(二)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
(四)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第九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第十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其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十一条 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缓缴协议后,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统筹资金支付。
困难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欠缴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缴纳。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三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单设科目和账户,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资金存储利息收入计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下达收支计划;各区县按照年度收缴计划额的20%上解资金,用于市级调剂金。完成收缴计划且当期不足支付的,缺口部分先从20%的调剂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再按不超过20%的调剂金予以解决;还有缺口的,按区县政府承担50%,市级统筹资金承担50%的办法予以解决。对未完成收缴计划出现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征缴总额的1.5%计提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且不履行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义务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一次性养老补助管理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淄人社发[2011]11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2月28日以市政府淄政发[2010]108号文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中的统筹范围不包括以下单位及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名义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人员,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审核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出具《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审验证明》(以下简称《审验证明》,见附件1)。

三、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结后,符合领取条件的,由企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申领表》(见附件2),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审验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四、符合领取条件的,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发放到本人领取养老金账户中。

五、因企业及个人原因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间计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确因工作需要缓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时间计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企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参照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
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次性养老补助支出计划填写《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请拨单》,当月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20日前将资金按时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九、市及区县分别设立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十、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经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提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十一、欠费企业补缴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采用滚动分配法缴费,即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十二、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征缴、发放;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征缴、发放。

2. 我是淄博的,是第一批独生子女家长,问独生个子女费国家规定是怎么领取的,每月多少钱。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自领证之日起到孩子年满14周岁止,每人每月5元,一年60元,农村乡镇计生办发,夫妻双方年底发120元。城市职工标准相同,一般是所在单位发,一方有单位而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在有单位的一方发。

3. 山东省淄博市计划生育政策

有难题办事情有关系找关系就上淄博关系网

4. 淄博,户口所在地弄丟计生资料办不了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the empowered woman understands

5. 2020还可以领独生子女证吗

从2016年起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拿岁梁育政策,今后,即使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先证。

但在2016年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且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可及时到当地计生部门补办独生子女优先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消运。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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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独生子女新政策

一、独生子女奖励。以前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凭《独生子女光荣证》,每个月可以领取十块钱的奖金,一直到年满十八周岁。国家对待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不变,仍可继续领取。一年1200元,十八年算下来也有21600元。

二、独身子女的托幼管理费、18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单位报销。

三、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时候,可以获得每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优先。在农村安排宅基地的时候也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

五、有条件且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对于父母书面表示不雀搏再生育第二胎的,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如果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父母在退休时,单位将单独发放一份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标准为当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

6. 我是山东的人,现在还能办理独生子女证

现在不可以办理了。
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你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

《人口计生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7. 淄博户口所在地弄丟计生资料办不了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1、不能出具计生资料的,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申请人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生育服务登记证、结婚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如:妇女主任等)处出具婚育证明,由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向当地的乡(镇、街、区)计生部门报送;
3、经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查询计生档案(联网的前提下,可以请专业人士恢复系统数据,否则查询原始纸质存档),并补办计生证明(当事人的生育情况证明,并说明原始资料丢失的事实);
3、在对方工作人员拒绝为当事人补办计生资料而导致当事人无法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主体条件需符合领取条件,参看后附资料第4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理。
附法律依据:淄博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淄博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领《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子女死亡时已结婚生育后代的不能申领);
(三)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五)其他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
第五条 申领《光荣证》的公民,应到女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取《光荣证》申请表,其中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直接用其后所附《领取<光荣证>申请》,没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须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光荣证>申(补)领表》,填写完整并经单位或计生关系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对于退出育龄期等特殊情况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且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申领《光荣证》除提供前款材料外,还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书》。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领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应当申请的机关。
(三)对符合领取《光荣证》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发给《光荣证》;对不符合领取《光荣证》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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