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最新政策
第一条 农村计抄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主要是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❷ 独生子死亡,父母年老后政府有什么补贴,多大开始补贴,怎样补贴
失独家庭扶助金
城市标准
失独家庭扶助金,官方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来概括所有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来代替“失独家庭”的说法,在扶助金方面,考虑到中国当前城乡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或缓解城乡相关家庭的实际困难。
北京
从2008年至2013年底,北京市低保金标准,已从每人每月330元,逐年上调至580元。2014年起,“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将提高至34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至170元。北京市已启动相关政策研究,将按国家卫计委要求提高相关扶助金标准。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通知称,北京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只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的居民,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同时,2014年1月1日起,北京还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重庆
重庆五次提高扶助标准后,失独父母每人每年可领取3120元特别扶助金,加起来有6240元,远远高于国家政策的要求。
兰州
兰州“失独”家庭两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至200元和160元,并设立计生家庭养老补贴和养老优惠政策。
社会意义
关爱失独家庭,可以弘扬中华先贤光辉人文思想。孔子谈“大同之世”云:“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描述理想社会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无论是孔子的“大同之世”,还是孟子的“理想社会”,其实都是令人向往、而今我们正在追求并逐步实现的文明社会形态。
社会文明应是社会整体文明,社会各个群体都能享受文明眷顾。假如失独家庭得不到社会关爱,其成员就会茕茕孑立郁郁寡欢,造成失独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的无形隔阂,进而呈现失独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断裂”,这不利于整体层面的社会和谐。
❸ 上海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补助的政策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市民,若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将各得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若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夫妻双方将各得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三部门联合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0%,即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每人每月12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每人每月150元。同时,上海将计生奖励补助政策融入社会普惠政策,本市市民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07年生育津贴人均1.5万元;晚育的妇女,另外增加一个月生育生活津贴2000多元。
http://www.sh.xinhua.org/2008-09/03/content_14302825.htm
❹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如何办理
常住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专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属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未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来计生办填写审批表,并进行公示。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❺ 独生子女因病离世后还能享受独生子女补贴金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以山西省为例,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❻ 上海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特别辅助金是多少
你是指一次性发放的那个么?一次性发放的标准是不低于5000元,地方和地方不一样,还得问你们户籍地街道计生办
❼ 上海独生子女死亡补贴问题
你理解错了
有关参考资料: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6〕42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四条(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六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七条(申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委托办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材料留存)
办理机关应当留存申请人提供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的原件,以及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当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领的,办理机关还应当留存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❽ 上海独生子女补助费已故的人的子女还可以享受吗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独生子女补助费分为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独生子女死亡补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几项补助内容,从规定中的奖励内容就可以看出,此项规定的奖励是针对独生子女的父母而给予的奖励,而不是针对独生子女,所以,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该项补助费用就缺失主体,因此,已故的人的独生子女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补助费。
❾ 独生子女死亡政府补贴。
独生子女死亡,对于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16周岁之前死亡,是可以发给一次性补助的,16周岁以后死亡,就没有任何补助了,
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3000元/人;
独生子女死亡补助5000元/人。
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9)上海独生子女死亡后扶助金扩展阅读: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