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
2. 请法律相关人士进来回答:现在婚后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并登记其子女 的名字,那房子产权是归登记的人。
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一方父母出钱且以己方子女为登记人的,属于单方所有,其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项的及增值部分,可以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3.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为子女买房 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就是由贷款人来负责支出,而房产的产权子女是不负责支出的。
4. 父母为子女买房,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现如今,房价高高在上,对于大多数准备进入婚姻殿堂或刚刚结婚的小夫妻来说,仅凭借两个人的能力购买一套房子还是比较困难的,常常需要一方或双方父母的资助。作为父母,当然不会无视子女的幸福,但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家庭来说,房子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时父母就会考虑,自己的钱花了,将来媳妇/女婿会不会不孝顺自己?房子会不会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不属于自己了?万一她们离婚了,房子会不会被媳妇/女婿分走?律师经常听到诸如此类的疑问,下面的文章,或许以帮助有此类疑惑的父母,减少家庭纷争。 因为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子女年龄、感情状况、性格等情况各不相同,其中的很多因素也并非法律调整范围,作为律师只能将法律规定分析给大家,以便决策时参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很多规定,其中有的规定很新、变化很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按照父母买房的时间不同和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的不同,我们常见的处理情形有下列几种:一、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父母和子女就房屋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即为谁的财产,房子的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若登记在两个人或者多人名下的,该房子及其增值部分则为共有,各方可以约定各自拥有的比例。比如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的名下的,可以约定男方占51% ,女方占49%。 二、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支付首付,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结婚后小夫妻共同还贷的。 像这种情况,如果夫妻俩要离婚,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一方拿房,并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若协商不成双方都不愿意要房或者双方都不愿意出钱的话,那房子由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产权人偿还,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子增值部分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给对方补偿,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三、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自己子女所有。 四、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或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名下的,应首先由双方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比例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夫妻双方共有,即各占一半。 五、双方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或共同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双方子女的名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应当属于父母所有。因为房改要依据父母的工龄、房龄等因素,有很大的福利部分在内。不过,离婚时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可以由夫妻双方对该债权进行分割。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子女双方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款证明。万一将来子女的婚姻出了问题,父母可以避免自己的养老本受到损失。 八、如果作为父母的你,认为上述各种方式都不是最安全的,还有最后一种情形,也是对父母的权利保障最大的一种方式,就是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自己名下,由子女实际居住,将来视情况决定是否过户给子女。 以上是本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总结的各种常见情况,并不是全部情况。
5.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呢
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内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容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 如何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