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看待不赡养父母的子女
所谓子不教父之过啊!有一定原因吧!现在的子女很多都是溺爱长大的,对家庭责任感不是很强烈。好象父母对他好是天经地义的,他对父母好就要看心情、看经济了!
② 评论社会子女漠视父母现象的作文
学会与父母沟通
小时侯,我们对父母依附.崇拜.进入青春期后,我们有了自己的思想,开始独立行事,渴望从家长那里拿到"解放证书",渴望父母像对待大人那样对待我们,甚至挑战父母的权威.而在父母的眼里,我们总是长不大的孩子,没有生活经验,没有丰富的阅历,却有自己的主意.父母责怪我们越来越不服管教,越来越不懂事,而怀念我们小时侯的乖样子.他们对我们的关爱之心没有变,只是要求更加严格,免不了多叮嘱几句,在我们听不进时,就觉得家长唠叨.罗嗦.于是,我们与父母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
望子成龙.望女成风,是天下父母共同的心愿.我们与父母的冲突,往往基于父母对我们的高期待.严要求.这种在我们看来有些苛求的"严",反映出父母对于我们的爱.我们要理解.体谅父母的一片苦心..
与父母发生冲突,如果以强硬的态度顶撞,以粗暴的举止反抗,或者对他们不理不睬.冷淡相对,或者由对某事的分歧迁移到对父母本人的恶感,甚至采用极端的办法来处理,都是错误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在家中,父母与我们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代沟,对此不能否认,不能漠视,但也不能夸大.积极的 做法是从中架起沟通的桥梁.沟通是双方的事.我们做子女的,要走近父母,亲近父母,努力跨越代沟,与父母携手同行.
在家庭交往中,与父母不必太计较.即使父母错了,也要多原谅,不要非与父母争个高低上下.有时即使争赢了,也不一定给自己带来快乐,给家庭带来幸福;我们认了错,也不会丢面子了,反而让我们丢掉包袱,得到更多的爱和快乐.
③ ,谈谈你对子女赡养父母或老年人的看法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从法律还是人伦道德,子女都应近赡养义务。在线在一切向钱看的社会,老人似乎被遗忘了,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面临着无人管的困境,有钱的争钱,没钱的连看都懒得看,这样的不孝子女越来越多,更有甚者以负担大没能力逃避赡养义务,真该专门有一套完善的律法针对这些不进义务的人,为了遗产可以六亲不认,现在的法律漏洞太多。
④ 关于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新闻 300个字以内
新华来网郑州10月25日电(李钧德源、郭文政)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岁,与丈夫韩老先生共育有2男4女6个子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83年12月,韩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扶养,父亲由二儿子扶养;在扶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吃穿埋葬费用等”一律由扶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以示保证。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3年初,韩老先生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⑤ 子女不肯赡养父母怎么办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版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权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又是一项法律义务。对于子女无能力赡养老人的情形,并不能因此而要求国家来养.对于子女无力赡养老人的,可以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尽赡养的义务.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核实确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义不容辞,毋庸置疑。尽赡养义务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也有体力的,还有精神的。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无赡养能力,只限于无责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说缺乏经济实力,或自己体弱多病,或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就是无赡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⑥ 关于父母应不应该抚养子女,子女应不应该瞻养父母的议论文
父母因种种原因对子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当子女成年后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父母仍应履行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收养关系所产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体现我国优良的传统伦理道义。这里所说的子女还包括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如果继子女享受了继父母的抚养,因而产生了对继父母赡养的法定义务,当然其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未消灭。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生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因血缘关系而成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则是因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形成,虽然形成时间和原因不同,但都不能以父母或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也不因血缘的远近和抚养义务的多少而产生赡养义务多寡和先后的区别,他们是同等责任、同时履行。我们既不能片面要求生子女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继子女承担次要义务,也不能强调继子女由于得到的抚养而承担的责任,而应当从各义务人的自身职责出发,秉承合法、合情的原则,由他们共同平等地承担赡养责任,以有利于正当、合理、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⑦ 不赡养老人告状的状子咋写好作文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应尽义务。近日,因为赡养问题出现分歧,百岁老人张老太的一儿子竟冒用母亲之名,将自己和其他兄弟姐妹一同告上法庭,上演了一出闹剧。
张老太家住王鲍镇,今年已102岁高龄。老伴去世后,老人一直由她的5个子女共同赡养。为明确责任,在2001年和2013年,子女们先后两次在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达成书面协议,明确5人轮流服侍张老太及分担相关生活费、医疗费等。但是,2013年的这份协议并未经过张老太本人的签字认可。
近两年,张老太身体明显没有以前硬朗,并患上了老年痴呆症。老人的三儿子袁某认为,母亲的状况已经不适合由大家轮流照顾,他向兄妹提议每人每月出380元赡养费,母亲由他一人照顾。这一设想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强烈反对,他们均表示自己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日常花费都要向子女伸手,赡养母亲只能亲力亲为,实在拿不出这份赡养费。
商议没有结果,袁某遂在未征求母亲张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以她的名义将包括自己在内的5名子女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原已签订的赡养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起诉至法院并非张老太的真实意思,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希望子女充分协商,从有利于老人晚年生活的角度思考问题,而不能仅仅顾及一己利益。
⑧ 关于赡养父母与照顾子女关系的作文
近几年主要从事家庭教育方面的工作,所以对家庭教育、抚养、赡养方面的新闻比较关注。今天,看到了一篇文章《儿子月入上万拒不赡养老娘 称一眼都不看她》(来源:2012年08月09日07:43河南商报[微博]赵强)。
原文如下:
[导读]村里拆迁后,72岁的孙秀勤的两个儿子都有几百平方米的大房子,而大儿子每月光房租都能收近万元。有了新房,两个儿子都不愿赡养老人。大儿子说,母亲偏心,自己咽不下这口气,除非做亲子鉴定。
“房子锁着门,不让我进去。电都断了三次。”72岁的孙秀勤失声痛哭,对面不到5米处,坐着她的两个儿子。因为两个儿子不给她提供住所、不支付赡养费,出于无奈孙秀勤将他们告上法庭。两个儿子都有几百平方米的大房子,而大儿子每月光房租都能收近万元。之所以和母亲反目,大儿子说,母亲偏心,自己咽不下这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