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独生子女在分集体土地收益时可否多分一人份但多数群众口意见很大怎么办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长期稳定政策,除特殊情况外,不提倡变动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所以,在土地所在村民小组多数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落实的。
2. 急求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的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遵守《条例》的原则;
(三)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益。
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对投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第五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
(二)持合法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六条 两代及两代以上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并领取《光荣证》后,一同居住的,分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终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八条 特殊独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标准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一)单方持有有效的《光荣证》,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独生子女父母丧偶未再生育的,终身全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三)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未再婚或再婚未再生育的,享有子女抚养权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一。
(四)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由其自愿选择在男方或女方村民小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另一地不重复享受。
(五)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均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三)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3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四)既有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居民委员会的户口;
(五)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以上,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第十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民政、移民、林业、农业、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执行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征地拆迁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三)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列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
(四)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五)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落实。
(六)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享受本办法“增加一人份额”待遇而未享受的,可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实行部门指导,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小组落实责任制。
(一)村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须报所在乡镇备查。
(二)组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督促落实,并报所在乡镇备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独生子女没分到集体财产多一人份到哪里申诉
你好,你所咨询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制度,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可以联系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咨询。
4. 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对农村分房有没多一人份的政策
国家没有对独生子女
对农村分房没有多分一
分的政策\而独生子女
对高考可以加分\而且
还可以拿到独生子女费\
别的没有听说过。
5. 独生子女多分一人份的钱该退不该退
不是自己的就应该退还
6. 河南独生子女在征地补偿多分一人份的文件。
没有这样的文件和规定。
7. 独生子女享受国家什么待遇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8. 国家对独生子女都有哪些待遇
国家对响应计划生育的家庭会给与奖励,具体措施因不同的地域差异会有所不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