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年满60周岁住在县城的独生子女户黑龙江省有什么规定
黑龙江省没有对60周岁住在县城的独生子女户有任何政策规定,所以没有任何政策规定。
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可以带有关证件手续去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金,对其住在那里没有任何政策规定。
B. 大集体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给吗给多少黑龙江
我的单位属于大集体企业在柳河可户口所在地在通化市东昌区应该去哪里取这个独生子女费
C.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每个月补贴费多少
第四十八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四十九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D. 黑龙江省友谊县2020年退休的独生子女费发放了吗
E.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是如何补发的
1、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办法是由各省规定的。请查找你所在省的相关规定。
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
2、“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发放独生子女费?”:没有,必须发放,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法规只可能规定发放方式,不能规定不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
3、“不知道该上哪去找?”:下岗以前的找单位索要;下岗后找新就业的单位索要;没有再就业的找街道或居委去问(应在下岗后到街道或居委会登记后才能领)。
4、以下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第五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F. 黑龙江省什么时候给独生子女费呀
黑龙江省现在已经发放了独生子女费。
G. 黑龙江省的灵活就业人员,怎样享受独生子女补贴
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去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所以去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就可以了。
H. 我是黑龙江省宝清县的我要问一下独生子女费上哪去领,我以退休了
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的可以带有关证件手续去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费,所以是你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I. 原户籍在黑龙江省现户籍在河北省,独生子女费由哪发放
按规定必须带有关证件手续去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费,所以应该由河北发放。
J.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时领取独生子女补偿金的规定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附参考资料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增加养老金(或退休费);在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
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夫妻,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城镇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夫妻双方均无经济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担;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