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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1 02:59:30

『壹』 青岛独生子女费是多少

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说明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提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予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指: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一般应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提出申请暂时未予办理的,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办理。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 对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有具体解释的,以国家、省解释为准。

『贰』 青岛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如何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

持有青岛《独生于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有的补助费包括以下几项: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五)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或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六)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七)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或960元扶助金。

『叁』 青岛地区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目前有退休人员,符合独生子女条件,可领取,退休当年的 年社平工资*30%

『肆』 请问2019年退休的青岛市的独生子女费是多少

您好,这个费用好像被压制了,1957年后出生的人都没有的。

『伍』 青岛独生子女费 发放时间

具体独生子女费什么时间发你应该去当地计生部门咨询一下,因为只有计生部门知道所以你去咨询一下就知道了。

『陆』 请问青岛市的独生子女补贴如何领取

有工作单位在单位领。没有的在社区领。一百二一年

『柒』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2021新政策

退休补贴按照《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我国共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离退休老人为12762万人,另外还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16068万人。
考虑到离退休的时间要早于60岁,估计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只有全部老人数量的40%左右。
第一,养老金增发一定的比例,过去确实有相应的政策,现在还有一些省市仍然保有这样的政策。
按照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额外增发5%的基本工资计发比例。2014年10月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有关提升比例的政策改为了一次性发放。
不过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由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较早,四川、重庆、海南、云南等几个地方,依然保留了对养老金提升的政策。
比如说重庆市对于独生子女,父母是额外加发本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3%作为奖励。有关奖励待遇跟本人的养老金水平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四川省也是类似的政策,养老保险费缴费满一年增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
如果是缴费年限30年能够增发3%,40年能够增发4%。本轮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主要还是跟缴费基数相关的。云南省是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这一标准是人人相等的。
第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像北京、山东、湖南、黑龙江等等很多地区,对于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都是要求企业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补助。
拓展资料:比如说北京市是1000元,湖南省、上海市是5000元,黑龙江省是3000元。
只有山东省是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的,是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的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确定发放标准,青岛市今年达到了2.4万余元。像上海等一些地区规定是街道政府或者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其实,职工在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规定发放给独生子女父母每月独生子女补贴,普遍每月在5~20元左右。
第三,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像农村居民普遍没有单位,他们就无法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了吗?
虽然说很多地方对于农村家庭都是通过宅基地划分、社会救济、扶贫等方面进行照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优势并不大。
于是从前些年开始,由国家卫健委牵头,对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开始按月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80元。发放渠道一般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发放渠道。对于城镇居民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农村居民的有关补贴补助待遇发放。城镇居民发放的有关待遇是由地方财政独自承担。
像财政实力雄厚的地区,相应的标准可以额外提升,比如广州市有关独生子女补贴标准已经提升至了150元。
所以,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方式有很多,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还是看退休后户籍地的有关规定了。

『捌』 青岛市独生子女补贴我几年没领现在还可以领吗

不可以——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申领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发放渠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玖』 青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附:

对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职工可以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协调企业解决,也可以要求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分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

(9)青岛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扩展阅读: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享受规定的假期,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

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拾』 谁能提供青岛市关于《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费》的文件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01日 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计生字[2004]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在我市各类企业得到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企改调字[200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对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能力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
二、凡在2002年9月28日以后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含破产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按有关规定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经费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解决。对按有关规定签订“协保”协议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其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
三、2002年9月28日以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含批准之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协保”、“退养”和“43、53”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交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同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上述所需经费,可一次性从变现的国有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四、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原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签订“协保”或“退养”协议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原企业属于破产企业的,按第二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按第三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其他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2002年9月28日以后实行改制的,对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企业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改制工作完成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改制后的企业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而没有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经费从企业改制上交的国有、集体资产收益或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统筹解决。
六、如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项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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