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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子女的父母可以要求赡养

发布时间:2021-11-16 23:20:21

① 请问从小被遗弃的子女对遗弃他(她)的父母有没赡养义务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仍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才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未尽赡养义务的,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② 遗弃子女的父母有权利要赡养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方面,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因为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收养而消除,故不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③ 被遗弃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被遗弃的子女不要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被遗弃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不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 父母遗弃子女 还能要求子女赡养吗

小莉出生后,她的父母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将小莉丢弃。小莉七岁的时候,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她。现在,小莉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前不久,小莉的生身父母找到小莉,要求小莉尽赡养义务。小莉拒绝了,小莉的生身父母便将小莉告上了法院。他们的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 项法定义务,而法官说小莉对她的生身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首先,小莉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小莉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养子女和生身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小莉对生身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小莉可以不赡养她的生身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小莉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小莉已和养父母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保护,并要求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小莉对养父母的赡养才是一项法定义务。

⑤ 父母遗弃子女,还能要求子女赡养吗

那些只知生,不知养的父母,猪狗不如!应当判刑。

⑥ 父母遗弃子女,子女需要赡养父母吗

遗弃子女,他没有尽到子女小时候的抚养义务,所以等到他老了,子女也没有必要尽赡养义务。

⑦ 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将其遗弃.那么孩子长大后是否有义务赡养他们

如果孩子出生就被遗弃了,那么孩子是没有义务要赡养他们的,但出于人道,如果赡养那就不是义务,是良心了。

⑧ 父母对子女遗弃的赡养义务有法律效力吗

子女被父母遗弃赡养义务还存在,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子女已经被他人收养了的,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和生父母之间不存在赡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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