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是由单位发给的,只要拿着独生子女证,退休手续,就可以领取,没有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㈡ 北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有关规定
自退休金进入社保发放后,2002年独生子女由退休金增加5%,改为一次性养老补助,而由企业发放,这个政策全国一样。
当时事业编,公务员是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因此仍然执行过去退休金增加5%的原政策。但条件是退休金达不到档案工资100%的增加5%,最多不得超过档案工资的100%,因此,公务员、事业编退休人员都拿不到这个5%,因为他们的养老金都远远超过档案工资的100%了。
这就是规定,是全国性的。
㈢ 国家现在有没有对独生子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的政策
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但有些地方有相关奖励,国家的福利是: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㈣ 我现在57岁了一个孩子,北京怎么领独生子女补贴,是一次性领吗还是每年领,是多少钱
有单位的找单位领,没单位的找居委会领。你是说退休以后的一次性补偿,一般是社保局发放。
㈤ 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是根据哪个文件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㈥ 北京地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费用
没单位的
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通知
朝计生发〔2004〕1号
各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范围及材料:
1、 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为: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前,女满55周年、男满60周岁,户口在本街乡(地区办事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1979年11月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以来,孩子在1965年11月以后出生)的无业及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独生子女父母。
2、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由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出具当年的无业或个人存档证明。
(2)对领取人因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现工作单位又破产倒闭将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劳动科,不能提供婚姻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核实后,有户籍地出具独生子女家庭证明并加盖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章。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用申请表领取,申请表丢失的,由原单位出具曾经发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比加盖人事(劳资)公章(视同有光荣证)。
(4)无业人员,由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簿。
二、领取程序:
1 、当事人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到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2 、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后,填写“朝阳区无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明细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上交区计生委财务和法规科各一份,经核实后下拨款。
3 、街乡(地区办事处)将一次性奖励发给当事人,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经当事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4 、区计生委已抽查的形式,对领取一次性奖励费的当事人进行电话随访。
三、注意事项
1 、《光荣证》丢失的,如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照《光荣证》办理程序可重新申请办理,但应在所有材料上注明原件丢失重新办理字样。
2 、未办理过《光荣证》,子女超过18周岁的人员,不享受奖励。
3 、凡户口在于2003年9月1日后从外区迁入本辖区,要求领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应持原户籍地街乡计生办出示的未领取过一次性奖励费的证明。
4 、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发放。
5 、农村居民,由乡(地区办事处)政府发放。
6 、有工作人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㈦ 北京退休独生子女奖励
北京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㈧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表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表原来是有这种政策。现在国家不鼓励了,应该没有独生子女奖励了。
㈨ 北京市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年满六十岁一次性补贴发放政策。
北京市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年满六十岁一次性补贴发放1000元,由各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