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现在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三胎会怎么样,罚款吗
如果你们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下(不管该夫妻是否是独生子版女),不符合法定权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当地计生部门肯定会依法向该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㈡ 独生子女三胎罚多少钱
独生子女双方,结合的话,可以生育两个小孩。
如果超过2个,生了第三个需要罚款。
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㈢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三胎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如北京市的就如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㈣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可以生三胎吗
不可以。
国家现在开放二胎生育政策没有开放三胎生育政策,也没有政策规定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三胎。
所以不可以。
㈤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三胎吗
不可以。二胎开放前按规定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和一胎残疾的可以生育二胎。现在国家开放了二胎生育政策。没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三胎的政策规定,所以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能生育三胎。
㈥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三胎吗
现在是全面实行二孩政策,一方独生子女,不是生育三孩的条件。需要当事人事先到女方户籍所在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
㈦ 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三胎吗
除非你是少数民族,目前国家没有这个政策,如果生三胎一样要罚款的。
㈧ 独生子女听说能生三胎,是真的吗
暂时不可以,希望后面政策能有变化
㈨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三胎吗
现在来是全面实行二孩政源策,一方独生子女,不是生育三孩的条件。需要当事人事先到女方户籍所在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
取得三孩准生证,才可以生育三孩子女。
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