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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0-11-28 21:47:27

『壹』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哪些义务和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的权利义务有: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案情介绍】小方5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方被判给了爸爸。可是不负责任的爸爸将她推给了年老的奶奶,对她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妈妈开始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两年后,妈妈下岗了,没有了生活来源。小方只好和奶奶相依为命。小方初中毕业时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当地的师范学校,但无法筹到学费,无奈之下,小方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迫索抚养费和教育费。【审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基于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方的父亲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案件评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贰』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

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关系时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成年时,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母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只要收养关系一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继子女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存在了。

『叁』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吗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版收养关系权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条款,并没有否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条则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而消除,相反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义务则需要继续履行。而且,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来做的。

『肆』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伍』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制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5)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陆』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一样吗

养父母与养子女,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三个,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你的情况,我这里选几条有代表意义的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柒』 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如果乙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甲与丙的权利和义务即消除。

『捌』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养的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什么时间会消除?他们只要存在,这个权利和义务就没有消除的时候,除非有一方过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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