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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立遗嘱给父母

发布时间:2021-11-06 11:34:50

㈠ 父母想将房产留给子女怎么立遗嘱

房产遗嘱书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 (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XXXXXXXX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XXX现年XX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归后妻XXX所有, (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女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
二、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
四、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
六、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㈡ 父母是否可以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继承给其中一个子女

父亲(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给儿子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拓展资料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纯芦闷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做弯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哗汪、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㈢ 子女给父母立遗嘱,可以吗

问:我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后创办了一家公司,效益很好。前不久他与公司一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自己不幸得了肝癌,并到了晚期。顾及我和老伴的晚年生活,孩子就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并请公证人员对此遗嘱进行了公证。该遗嘱称:“我父母为我出国留学、回国创业、成家立业,付出了全部心血,我还没有来得及报答,就要先走了。我走后属于我个人的全部遗产,即我的房产、公司的股份,全部归我的父母所有。"立嘱后不到半年,儿子就离开了人世。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现在因遗产问题,我又被卷入了与儿媳妇的“遗产继承之争”。儿媳说:“遗嘱只能由老的给小的立,子女给父母立遗嘱无效"
。请问,是这样吗?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生前将享有财产转移给他人,接受遗产的人即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父母和子女既可是被继承人,也可是继承人,他们之间可以相互继承。你儿媳关于“遗嘱只能由老的给小的立,子女给父母立遗嘱无效”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㈣ 子女可以将房产遗嘱公证给父母吗

可以的。
子女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父母继承。这样的遗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不过遗嘱生效是在遗嘱人死亡之时,那时遗嘱人的父母健在才好。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㈤ 子女有权立遗嘱将房产身后不给父母吗

如果此房产产权完全是子女的,子女有权决定给谁不给谁。

㈥ 父母所有财产立遗嘱私自给其中一子女可以吗

可以的,父母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可以指定由任何一个或专者几个子属女继承,也可以指定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遗嘱中未分配遗产的,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具体根据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①、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③、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④、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⑤、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㈦ 子女是父母遗嘱继承人,能帮父母代写遗嘱吗

绝对不行。就算是不从中受益的子女也不能代笔。

㈧ 子女遗嘱没给父母遗产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抄,但是袭如果父母条件困难,必须依靠子女生活的,法官在裁定分配遗产的时候,会更根据事实情况适当分配以维持正常生活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
法定继承的部分中: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㈨ 年轻人立遗嘱财产只留给父母和子女的问题。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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