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扬州市在独生子女补助政策上若平时未领证,到60周岁后去领可领吗
不可以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必须办理独生子女证的60周岁才可以申请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费,没有证的不可以享受所以不可以。
Ⅱ 独生子女证办好后,怎么去单位领取每个月的补贴啊
每个月是5-20元,不是30.而且是夫妻合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有单位,最低2块伍(这是几十年前定的,哎),一般是每年六一发全年的,
Ⅲ 独生子女补贴在哪里领,怎么领
可以拿补贴金,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如下:
想要领取相关的补贴津贴,首先要领取相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样才能领取相关的父母奖励金,而对于独生子女的津贴奖励每个省份都会有所不同,一般补贴的方式以及补贴金额各不相同。而一般女方年满55岁、男方年满60岁,这样就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以上的补贴金。
当然如果有工作单位,一般企业会发放这笔补贴,而如果是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则是由街道办和村集体进行发放。在领取的时候就可以凭着相关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或村集体街道办证明,带着自己的婚姻证明,同时拿着《独生子女证》可以进行申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各省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主要差异表现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格式全国没有统一,申请表格,办理机关或有不同,具体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奖励项目、标准也各不相同。已知的办理时的一次性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项目名称全国基本统一。
Ⅳ 扬州到哪里领取独生子女的3000元钱奖励
扬州网讯 (记者 王蓉)近日,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方案已启动,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政策出台后,引发广大市民高度关注,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到这项奖励政策?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种种问题该如何处理?记者昨请计生部门对相关问题作解答。 热点解读 未领过证但符合条件者可享奖励政策 市民刘女士在上世纪60年代末生了一个孩子,此后没有再生育,2005年,她在本市某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此项政策内容,她完全符合享受3000元奖励的条件。可她心里还是有个疙瘩,原来,在上世纪60年代时,人们压根没有独生子女的概念,刘女士自然没领过独生子女证,那么,没有独生子女证,能享受到这项奖励政策吗? 专家解答:刘女士虽然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证,但完全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因为她的实际情况符合领证条件,像这类市民的生育情况可在当地计生部门查到,如果的确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就不影响享受奖励政策。 遗失《独生子女证》不补办但可开证明 家住新庄新村的乔先生,在几年前的一次搬家中,把《独生子女证》给弄丢了,当时倒也没当回事,可这次奖励政策一出来,他可就着急了,遗失的证到哪可以补办?补办证影响享受奖励政策吗? 专家解答:乔先生这类情况不必担心,只要到当初领证的地方计生部门开一份证明就行了,需要注意的是,负责发放独生子女证的部门并不对遗失的证件进行补办,但可出具相关证明,遗失《独生子女证》者凭这类证明可享受到和持证者一样的权益。 独生子女亡故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市区某企业退休职工周先生有一段伤心往事,他的独生儿子在16岁那年由于患上了白血病不幸去世,妻子由于伤心过度,加之年龄偏大,从此没有再生育。周先生夫妇曾领取过《独生子女证》,他想问,像他们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到此次出台的奖励政策吗? 专家解答:对周先生的这种情况深表同情,但他的家庭并不符合此次出台的政策条件,他们的情况可按另外的扶助政策来执行。但前提是,周先生的妻子须年满49周岁。 我市出台的相关扶助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底一次性发放。所以有些家庭父母一方亡故的,一年只能领取1200元,而父母双方都健在的则每年可以领取2400元。 夫妻双方都满足条件合计可享6000元 孙女士和丈夫在上世纪80年代育有一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如今孩子已长大成人,孙女士也已从单位退休,但孙女士的丈夫直到今年上半年才从单位退休。孙女士不知该如何享受奖励政策。 专家解答:此次出台的奖励政策并不是以一对夫妇为奖励单位,而是以符合要求的个人为奖励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是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满足“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的要求,那么他(她)就可享受此次一次性奖励3000元的奖励政策,如果夫妻二人都满足条件,就可各享受3000元的奖励政策,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合计可享受6000元的奖励政策。 以上述案例为例,刘女士符合政策要求,可享受3000元的奖励,而她的丈夫由于是2009年上半年才退休的,所以就不能享受3000元的奖励,根据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持证退休企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支付。 现居住地不在扬州不影响享受政策 原籍开发区的市民程先生夫妇二人自2003年从市区某企业单位退休后,便到南京定居,偶尔回扬看望儿子媳妇一家,程先生询问,像他这种现居住地不在扬州的市民,可以享受奖励政策吗? 专家解答:程先生夫妇的现居住地虽然不在扬州,但他们属于市区退休企业职工,就可以享受这项奖励政策。像程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委托子女到退休时单位所在地村(社区)登记。 部门说法 具体兑现时间由《实施意见》明确 据计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市委市政府正在对此次出台的奖励政策进行细节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制订之中,由于涉及到的市民面广量大,据市人口计生委的前期调查,全市共有6万多名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奖励费用约需2亿元。 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将在7-10月,就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及分担办法共同组织调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 我市年内要完成上述条件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登记和审核工作。每人3000元奖励的具体兑现时间,将由市政府下发《实施意见》明确。 市民如有疑问,可致电市计生委咨询电话0514-87369475咨询。
Ⅳ 独生子女证的补贴在哪里拿
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指国家为鼓励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对无论出生胎次如何,一对夫妇只内生育一个容孩子的,对其子女按月发给保健费,直至满14周岁止。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单位(指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凭证可以享受国家或集体规定的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其中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如独生子女父母在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及时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并取消有关福利待遇,分期退还已领取的保健费。
农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一般由当地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