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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补助

发布时间:2021-11-06 01:40:57

① 夫妻一方死亡还能领取独生子女费吗

子女未超过16周岁,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奖励给子女父母的,因为他们为计划生育做出贡献的奖励。当夫妻一方去逝时,活着的可以领取自己的那一半,另一半不能由活着的那个人代领,直到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不再领取。

② 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父母一方以外死亡,可有补偿

现在没有这样的政策了
以前也没有
独生子女只能领到独生子女的钱
现在连独生子女都没有了
所以。。。这些补偿也是没有的

③ 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的一方去世,父母补贴去哪领证是村上发的

村里是没有权利给你发证的,再说发了国家也不认可,除非你说的是由村里转交给你的证,先找村领导搞清楚政策还有领取流程,如果不行就去镇上问,搞清楚流程就知道怎么领了,望采纳

④ 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退休国家是否还给一切的待遇/

按照国家的规定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在结婚的,到了退休年龄国家是给相应的待遇的。

⑤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吗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

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

例如,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给予参保补贴; 60周岁及以上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对有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

(5)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补助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帮助

⑥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曾经有政府补助费,为什么现在不给了

您好,应该发放,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或者向上级机关投诉。

⑦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还能领取独生子女费吗

我们的生活总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当中的,并且我们身边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意外,所以说,当意外发生的时候,我们很有可能束手无策。就如夫妻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能否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这样一个问题。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是能够领取的。这是国家对于实行国家政策的家庭的一个补贴,是国家对于这些家庭的一个奖励,所以说并不需要考虑这样的问题。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认识一下独生子女这一个名词。

⑧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有啥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可以得到补偿,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还没有补助政策出台

⑨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意外死亡,能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上的什么补助

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金,至子女年满18周岁。
要求是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经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后。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补助金停止发放。

⑩ 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短暂婚史,独生子女证还有效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山西省为例,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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