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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1-11-03 08:13:16

⑴ 2003年1月1日前退休的可以享受《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吗

不可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趁立财政、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藉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⑵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养老金发放单位一栏是不是填社保

供参考:
《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有以下三种不同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一种:是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
(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0)确定奖励标准。如已兑现部分奖励的,扣除已领取部分补差额。
第二种,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广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且该子女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第三种,是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过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的人员,按上述第二种的独生子女父母条件和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申领程序和所需资料
要领取上述奖励金,应当按照以下二种方式、带齐所需的资料办理手续:
第一种,是2008年12月31前退休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人员。
属退休时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向单位领取并填写《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后发放奖励补助金;
属退休时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应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后,交你们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镇)计生办进行计生情况审核,再交加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替你们集中办理申领手续,然后由社保办机构分3年3次向你们发放;
属关停转破企业的,应向你们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交居委会初审,由居委会集中交街(镇)计生办复核,再交你们的原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办理申领手续,最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分3年3次向你们发放。
你们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带齐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及有关婚育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伯。
第二种,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属财政供养人员,你们应在达到奖励年龄前的2个月向所在单位领取或在计生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初审后交主管单位审核确认,由所在单位随退休金发放。
属财政供养人员,应向你们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或在计生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居委会初审,街(镇)计生办复审后向你们退回申请表,由办理退休手续部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随养老金向你们发放。没有养老金的,由居委会发给代发单位存折,代发单位将奖励金划入个人帐户中。
属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随工资渠道发放,其他达到奖励年限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代发单位将奖励金划入个人帐户。
你们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带齐如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婚育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外来迁入人员,则还需要提供原户籍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的证明材料。
由于这项奖励政策涉及到的人数比较多,为了避免早办时过度拥挤可能导致的混乱和失误,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市民受惠,我们将这项奖励政策的实施划分为三个阶段,请各位了解并予以配合:
第一阶段,从2009年3月31日起至4月15日,各办理部门接受以下人员申报:2002年8月以前退休、单位没有兑现或只部分兑现了奖励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
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5日起至5月1日,各办理部门接受以下人员申报:2002年9月至2008年12月30日之间退休的、单位没有兑现或只部分兑现了奖励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
第三阶段,从2009年5月1日起,各办理部门接受以下人员申报: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目前这项奖励政策刚刚开始实施。由于审核工作量非常大,各部门办理手续需要一定的过,各位申报人可能需要等待一些时间才能落实奖励,请市民们多多理解。并请各位放心,市政夜各相关部门将本着为群众服务、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提高效率,抓紧落实。同时也希望各位申报人积极协助我们工作,在申报时要如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弄虚作假。让我们工同努力,将好事办好。
谢谢你们!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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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请问湖南省独生子女奖励金父母有一方过世的有吗

2009年10月22日之后过世的可以享受

⑷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请书怎样写

独生子女奖励金异地申请怎样写

⑸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趁立财政、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藉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⑹ 独生子女费如何领取都需要带什么

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办理受理。需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

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6)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3、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⑺ 湖南省的独生子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9月17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
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
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
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
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如选择每月
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
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
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
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
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
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
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
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
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
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
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
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
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
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
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

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
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
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
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
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
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⑻ 长沙市领取独生子女费要往社区交些什么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相关政策

一、什么人可以奖励?
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区市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人员;
3.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二、可奖励多少?
奖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1、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2、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三、怎么确认自己能领?
《操作办法》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人员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需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

四、在哪儿领取奖励?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2、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3、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五、申请材料与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upload/news/201409/20140919095936558021.doc
2.无子女证明upload/news/201409/20140919095950889981.doc
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upload/news/201409/20140919100007100107.doc
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upload/news/201409/20140919100027364371.doc

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http://www.lsxw.gov.cn/Info.aspx?ModelId=1&Id=34457

⑼ 关于湖南省独生子女补助费

湖南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退休后每人奖五千

2009-11-11 9:04:18 红网

潇湘晨报记者 胡颖异 长沙报道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符合条件的,每人可获5000元一次性奖励。省政府10月22日公布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作出以上规定。记者昨日从省计生委获悉,该办法相关配套措施有望于本月底出台。

奖励对象须符合四项条件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待遇。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夫妻双方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领取奖金要走哪些程序

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经单位审批确认,并建立个人档案,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

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证明。

申请经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弄虚作假者,要追回奖金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将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金。

[稿源:红网综合]
[作者:胡颖异]
[编辑:曾小颖]

⑽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怎么填

按规定必须按要求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因此按表格内容填写就可以了,确实不清楚怎么填可以问一下工作人员,所以按内容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也可以把表发给我我告诉你怎么填写。

阅读全文

与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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