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②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吗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版收养关系权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条款,并没有否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条则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而消除,相反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义务则需要继续履行。而且,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来做的。
③ 继子女与继父母什么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版:(1)形成抚养关系权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④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虽然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⑤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如何界定抚养和被抚养的问题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相同。从时间上与各自的权利义务上来分析,根据我国收养法、婚姻法、民法等相关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继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继子女对年老、生活不能自理、患病等的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父母子女一样,双方都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等。部分相关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⑥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根据《来婚姻法》第二十七源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⑦ 对于已成年的继子女,继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吗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