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父母离婚一方将财产赠予子女是否有效
1、老公A因为第三者C出轨但妻子B没有取得证据,现在要进行财产分割是否还是主张对半分?A与B共同生有一女D。
对半没有问题,有证据证明出轨,财产分割上偏向无过错的女方,男方给予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B将共同财产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在离婚前赠予D并做了公证,A发现后是否可以反悔,推翻公证?
夫妻一方私自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可以向其追偿,通过法院起诉,追究男方的责任,要求赠与行为无效。
3、B的单方面赠予行为要怎么样才能保证合法有效?
要获得财产共有人的许可,要共有人一起到公证处签字方可。
4、如果D目前不能参与父母财产分割,只能享有继承权,而A再婚后选择将名下财产全部赠予C,然后协议假离婚。之后再复婚,这样财产是否就全部属于C的婚前财产了?D是否就不能继承A离婚分得的那部分财产?
夫妻离婚与孩子无关,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赠与后离婚再婚确实属于c的婚前财产,D与C也是继女与继母的关系,C的财产继女也有继承权。
5、B将A告上法庭称其受贿,并提供了实物证据。检察院已经受理。A之前已经自己交代,但后A试图通过自与外面串供,一口咬定是B在A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接受的。请问如过串供B是否反而要承担诬告和受贿的罪名?A是否可以无罪释放?
这个问题确实不能解释,翻供不一定行的。
② 若房产是父母一方所购买并明确将其赠与子女是否可属于子女的私人财产
当然是子女的私人财产,不明白你说这些是什么意思
③ 父母赠予子女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婚前您的父母已通过赠与合同形式明确将购房款十万元赠与您个人,那么这部分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您个人所有之财产。 如没有这方面的明确约定或赠与,那么用这十万元所购房产将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一人一半分割,适具体情况而定。
④ 子女婚后父母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婚后财产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版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权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 离婚时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部部份财产,如果已经赠与。则所有权归属于子女,已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能进行分割。
⑥ 父母给子女的财产算不算共同财产
父母赠予子女一方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约定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样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给夫妻共同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