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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设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1-10-27 09:39:22

1. 独生子女证办理时要符合什么条件

我国已经调整了计划生育政策,不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胎孩子,并全面放开二胎,已经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不用符合任何条件了。

2. 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职工到本单位计生部门领取《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一式两份专 见表样)
2、按表要求填写与属审批;
3、交二张一寸照片到本单位计生部门;
4、由单位计生部门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夫妻双方写申请书;

2、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一份(需要用A4纸进行复印);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4、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5、孩子的户口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6、双方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证明需写明夫妻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为计划内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等字样);

7、到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申请登记表。

此外还需要准备夫妻合影照片4张。

一、首先报好孩子出生户口,符合领证条件者,填写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

由双方所在单位签名并盖公章。

二、持申请表及户口簿、结婚证书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如系外地调入上海换证者,还

需带原来的独生子女证。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持街道所发通知书来校计生办登记证号,最后转劳资料。

3. 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哪些证明

所需材料:

(一)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二)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三)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四)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注:2019年1月1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并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设定依据扩展阅读: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夫妻一方因出国不在本地或死亡的,可由另一方给予办理。

(二)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我省居民一方可在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三)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以事实认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后,予以办理。

(四)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原证件继续有效。

(六)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可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九)独生子女年龄在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时,已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事实认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十)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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