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发多少
2018年,独生子女家庭补贴最新政策,如下:
一、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在孩子18周岁之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
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贰』 青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附:
对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职工可以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协调企业解决,也可以要求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分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
(2)青岛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扩展阅读: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享受规定的假期,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
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叁』 请问2019年退休的青岛市的独生子女费是多少
您好,这个费用好像被压制了,1957年后出生的人都没有的。
『肆』 谁能提供青岛市关于《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费》的文件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01日 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计生字[2004]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在我市各类企业得到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企改调字[200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对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能力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
二、凡在2002年9月28日以后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含破产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按有关规定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经费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解决。对按有关规定签订“协保”协议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其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
三、2002年9月28日以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含批准之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协保”、“退养”和“43、53”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交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同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上述所需经费,可一次性从变现的国有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四、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原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签订“协保”或“退养”协议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原企业属于破产企业的,按第二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按第三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其他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2002年9月28日以后实行改制的,对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企业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改制工作完成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改制后的企业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而没有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经费从企业改制上交的国有、集体资产收益或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统筹解决。
六、如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项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伍』 关于青岛市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的问题
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事处填表办理,现在办估计2020年底能拿到钱,我今年四月初交的材料,到现在也没拿到钱,说是财政没钱
『陆』 2020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根据区统一安排,2020年失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定于2020年12月上旬开始发放,具体
事项规定如下:
1、发放时间: 2020年12月1日开始——12月31日(周六、周日不发 );
2、发放地点: 各社区居委会;
3、随带证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户口簿、失业证、结婚证(或离婚协议);
4、享受年龄:2006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已婚育龄妇女可参加免费B超检查;
6、发放中应明确几点:
①离婚者应带离婚协议,按离婚协议和有关享受规定:子女判谁共同生活方享受;
②2020年农转非无业人员今年不享受;
③2020年6月30日前失业由原单位出具有否享受过证明可领,7月1日后失业在原单位
领取;临时工、合同工在用工期间由现用工单位发放。
⑤在失业父母户口地社区领取。
『柒』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1年是什么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捌』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1.属于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从领证开始每个月有10块钱回的保健费。
2.在职职工的单答位负责发放保健费,如果无职业则由当地政府发放。
3.独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满了60周岁女的满了55周岁可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4.农村户籍独生子女一次性获得补助金,由当地政府发放。
5.独生子女如果发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请扶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玖』 青岛地区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目前有退休人员,符合独生子女条件,可领取,退休当年的 年社平工资*30%
『拾』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一个月发多少钱
独生子女费发放来新规定:
1.属于城镇源居民的独生子女从领证开始每个月有10块钱的保健费。
2.在职职工的单位负责发放保健费,如果无职业则由当地政府发放。
3.独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满了60周岁女的满了55周岁可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4.农村户籍独生子女一次性获得补助金,由当地政府发放。
5.独生子女如果发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请扶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