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甲某和乙某是夫妻,没有子女,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甲某有一处婚前房产,甲某的亲生父母已去逝,只有一
问:甲某和乙某是夫妻,没有子女,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甲某有一处婚前房产,甲某的亲生父母已去逝,只有一个姐姐丙某,甲某的公婆健在,请问:甲某的公婆能否继承甲某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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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② 婚姻法问题
(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有抚养丙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③ 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于1991年死亡,遗有子C
AB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A没有尽赡养义务不能作为第一继承人。故无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故次子无权继承,次子之子亦无继承权。
④ 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
据你所介绍的情况,在甲乙均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全部由丁继承。
具体如下:
一、确定死亡顺序
很明显,死亡顺序是甲先乙后。
二、甲遗产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据此,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即甲乙两人的财产都成为乙的财产。
三、乙遗产的继承
乙无其他亲人,只有妹妹,因此,丁是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乙的全部遗产。
以上供参考。
⑤ 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
1.杜近与赵青于1989年4月结婚。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杜近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4000元存折赠与赵青,但未告诉密码。199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赵青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对上述4000元存折的赠与是否生效争执不下。法院判决确认该赠与合同不生效,4000元归杜近所有。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2、赵莉与王强婚后多年不育,收养一子(3岁),取名王桐。翌年,赵莉怀孕,生一女王兰。长大后,王桐、王兰相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可以结婚。()
3、某甲及妻乙同儿子丙、儿媳丁、孙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难身亡。某甲夫妇及丙夫妇遗有房产、股票等遗产。在处理遗产时,不能确定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现在有某甲的父、母、女儿、儿媳丁的哥哥要求继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甲先死亡,其他人同时死亡。()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系夫妻,均生于1957年,无子女。1992年某晚得一弃婴,甲乙养之如亲女,并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1994年7月弃婴之母丙欲要回女儿,甲乙不允,丙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收养人条件
B.甲乙与弃婴之间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
C.甲乙与弃婴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因为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D.丙要回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其女儿尚幼,抚养女儿是其权利与义务
2.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夫妇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已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4.下列遗嘱形式中,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的遗嘱是:()()()()
A.录音遗嘱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D.代书遗嘱
5、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已30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7、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8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确的。
A、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8、方某与复员军人赵某结婚十余年,后方某因与赵某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为赵某婚后部队发给的复员费、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的归属发生争议。方某坚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坚持系个人财产。双方争议的前述费用法院应当()()()()
A、一律按赵个人财产处理
B、一律按方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认定结婚十年以上,复员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一律归赵某所有
9、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11.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A.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D.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12.选项所列哪些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C.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共同长期作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13.1992年李某收养了王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哪些表达是正确的?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王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4.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
D.兄、姐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单项选择题
1.陈某与温某于198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费用约4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成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B.由陈某享有
C.由陈某和温某共同共有D.由陈某和温某按份共有
2、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岩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元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岩共有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3、肖某夫妇无子女,想收养邻居小孩张英(5岁)为养女,依照法律规定收养人肖某应()。
A、年满30周岁
B、有抚养教育张英的能力
C、取得张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D、肖某与张英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4、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5、赵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A、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
D、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6.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瞩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四、案例分析题
(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补发工资18000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2〕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
(二)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三)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四)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⑥ 民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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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甲与乙结婚后,甲乙共同购有一房子,甲不幸身故,甲与丙结婚后离婚,丙的财产分配
首先A房并不是乙单独所有,甲去世之后,乙只有50%的份额,剩余甲的50%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为甲方父母、妻子、孩子三方分割,后期乙方自己买的两套房子需要看是否有贷款,如果与丙结婚后,乙一直有在还贷款,需要看是谁在还贷,丙无法拥有乙方一半的财产。
⑧ 请高手帮我解签!要详细
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郑玄接着又说,婿称为"昏",妻称为"姻".因为新郎在黄昏时迎娶,
所以称他为"昏",而新娘随着男方而行,所以称她作"姻".这个解释和前一说法类似,意义却不相同,因为这个婚姻指的是夫妻关系.
另外,《尔雅》对婚姻一词还有比较复杂的解释:
"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这是说,新郎的父亲称为"姻"新娘的父亲则称为"婚".婚姻一词在这里的意义,指的却是姻亲的关系了.
时至今日,我们已很难指出上述三种说法孰是孰非,因为经过千余年的演变,不但婚姻的意义有了更完备的发展,甚至姻亲的关系也扩大了许多.
现代有的社会学家给婚姻下的定义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社会风俗,经过某种仪式而结合的关系.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礼,而且要依照闷家制定的法律,或社会认可的习俗.男女经过婚姻关系而结成夫妇,双方家庭也因此结为则亲.
男女嫁娶的关系远比婚姻的起源要早.这是由于"性"是人类一种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两性关系是远从有了人类就同时存在的.但原始社会中的嫁娶只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知识发展以后,男女关系逐渐有了规范,
形成种种婚姻制度或婚俗.这时候,男女间的嫁娶已经成分一种"社会现象".
因此,婚姻关系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的许可,或社会习俗的认同,男女也必须
经过婚姻关系,才能称为夫妇,建立家庭.
为什么要有婚姻 原始社会中的自然嫁娶现象,已经可以满足人类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为什么还要建立婚姻关系,设立制度与规范,建立起这种"人性的枷锁"呢
婚姻制度最初发生的原因与时代,现在难以查证.我们只能从婚姻所发生的一些作用,去追溯婚姻发生的可能原因.
德国社会学家梅勒 李耳曾经把婚姻的动机归纳成经济,子女和感情三个原因,这个说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关系中,经济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从《诗经》的一些片断记载,我们可以察知早朋妇女对家庭经济的协助,《诗经》说,"掺掺女
手,可以缝裳","女执懿筐……爱求柔桑".《礼记》也说,妇女要做丝,,布,帛的事.酿酒也属于妇女份内的工作.过去我国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纪较大的妻子,即所谓娶"大娘子"的风俗,这主要目的也是辅助家庭经济.
在我国历史上,繁衍后代,传宗接代,一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
《礼记》所说的"下以继后世"就是这个意思."孔子家语"曾以无子为七出条件之一,孟子也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到了汉朝,妇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狱.北魏时代,有官员建议对于无子而不肯纳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一直到清朝戊戌变法前后,女学兴起, 女子开始接受教育,社交范围越来越广,求自由的思想越来越高涨,她们对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认识与主张,对婚顺制度也有了新的见解,追求自由恋爱的人越来越多了,有的甚至为恋爱而牺牲.现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为主.男女彼此相悦,觉得有共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于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迈入婚姻生活.经济,子女,感情三种因素与婚姻的关系,随时代而有不同,中 外皆然.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中古时代则是子女第一,经济第二;到了现代,则以爱情第一,子女第二.这种演变,反映了人类自代价值的发现与重视.
【婚姻法上的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时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和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 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 也可随母姓;(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须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四,结婚要履行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1986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登记证或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是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至第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本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以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历来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
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 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国家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
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付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功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刊.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 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
⑨ 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
可以找民政或福利机构解决。
⑩ 关于婚姻法问题~
不管乙是再婚还是又离婚,甲是丙的亲生父亲,在丙未成年年,甲都有抚养义务,这一点不会改变。
但是,在乙丁婚姻期间,是可能存在丙除受甲乙抚养外,还受丁抚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