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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

发布时间:2021-10-24 12:28:33

1.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款吗

只要你母亲只生育过你一个孩子,那么她在退休时仍然可以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补专助费,这与再婚后对方曾经属生育过几个孩子无关,那不是你母亲生的。放心吧。一般你母亲退休时,办理手续时,会确认你母亲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同时把补助费打到你母亲的养老金银行卡上。

2. 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如何缴税

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安徽对此问题的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规定,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到了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去哪里领

对于退休年龄独生子女费想要一次性补贴,可以到社保里去领的,那里将会办理这项业务。

4. 北京地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费用

没单位的
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通知
朝计生发〔2004〕1号
各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范围及材料:
1、 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为: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前,女满55周年、男满60周岁,户口在本街乡(地区办事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1979年11月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以来,孩子在1965年11月以后出生)的无业及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独生子女父母。
2、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由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出具当年的无业或个人存档证明。
(2)对领取人因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现工作单位又破产倒闭将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劳动科,不能提供婚姻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核实后,有户籍地出具独生子女家庭证明并加盖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章。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用申请表领取,申请表丢失的,由原单位出具曾经发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比加盖人事(劳资)公章(视同有光荣证)。
(4)无业人员,由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簿。
二、领取程序:
1 、当事人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到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2 、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后,填写“朝阳区无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明细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上交区计生委财务和法规科各一份,经核实后下拨款。
3 、街乡(地区办事处)将一次性奖励发给当事人,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经当事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4 、区计生委已抽查的形式,对领取一次性奖励费的当事人进行电话随访。
三、注意事项
1 、《光荣证》丢失的,如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照《光荣证》办理程序可重新申请办理,但应在所有材料上注明原件丢失重新办理字样。
2 、未办理过《光荣证》,子女超过18周岁的人员,不享受奖励。
3 、凡户口在于2003年9月1日后从外区迁入本辖区,要求领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应持原户籍地街乡计生办出示的未领取过一次性奖励费的证明。
4 、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发放。
5 、农村居民,由乡(地区办事处)政府发放。
6 、有工作人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5. 北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有关规定

退休金进入社保发放后,2002年独生子女由退休金增加5%,改为一次性养老补助,而由企业发放,这个政策全国一样。
当时事业编,公务员是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因此仍然执行过去退休金增加5%的原政策。但条件是退休金达不到档案工资100%的增加5%,最多不得超过档案工资的100%,因此,公务员、事业编退休人员都拿不到这个5%,因为他们的养老金都远远超过档案工资的100%了。
这就是规定,是全国性的。

6.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吗

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不过各地的标准不一样。

7.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

依据国家独生子女政策:退休职工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分别领取,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5000元。

8.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有文件规定吗

有。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等具体的奖励政策由各地方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8)北京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扩展阅读: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精神,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按税收级次)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中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产清算经费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级财政。

(四)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9. 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如何取得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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