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里赡养老人项里,我是否可以填独生子女项
这个我也有疑问,在农村,嫁出去的闺女不再赡养,所以对于我的双亲也都是由我个人负担,跟我妹妹没关系,这种申报又是怎么申报呢
B.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子女教育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以及子女年满属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前的相关支出。
符合条件的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父母一定要考虑清楚扣除方式,因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
(2)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扩展阅读:
新个税专项附件扣除的其他项目:
1、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C.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1000元/月。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此外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纳税人也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出国留学是算在内的,不管是从小就出去还是大学以后的留学,只要孩子是自己的,在哪儿读书都一样,是可以进行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以上4点适用全日制教育,也包括民办学校,但关于继续教育法律有专门规定,不适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D. 有三个子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怎么扣除
根据规定,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子女年满3周岁以专上至小学前,不属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二是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三是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51个税管家提醒,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方式上,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
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比如,有3个子女,则每月可以扣除3000元,以此类推。
具体的额度分配由子女父母自行商议约定,约定达成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但其他兄弟姐妹已故)
税务部门是有明确答复的: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回女赡答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意思是在2019年为止兄弟姐妹都已故的话,2020年可以按独生子女来享受2000每月的
F.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多少元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G.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
所谓的扣除只是扣除你的纳税金额,比如你有一万要纳税,教育2000,你的纳税金额就是八千,并不是要给你这么多。
H.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