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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发布时间:2020-11-28 15:49:28

① 收养未婚生子的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规定是双发当事人,需要一起,到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和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算合法收养,
私自送养或领养子女,都是违法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② 收养孤儿应到那里去寻求孤儿再到那里去办手续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备注: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其规定的条件也不同。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4、另外,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

5、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6、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二、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弃婴检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检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证明;

3、弃婴公告证明;

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4、弃婴(童)公告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

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9、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1、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 孤儿的标准是什么

不算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扩展阅读

国内收养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国内孤儿主要在西藏、青海、甘肃等地相对较多,每个省市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西藏、青海等有一些民间孤儿院,大部分没有民政部门审批,但是一直在从事孤儿慈善事业。随互联网的发展,来自社会各界的援助和关爱越来越多。国内较早出现孤儿援助机构是1993年启动的慈爱孤儿援助中心。

④ 民政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的条件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⑤ 如何办理领养手续

领养的办理程序:

(1) 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扩展阅读

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⑥ 未婚单身可以领养孩子吗

单身是可以领养孩子的,但是这个单身手续也不太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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