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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机关事业退休金及独生子女奖励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20 16:07:11

㈠ 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后有独生子女补助金吗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偿已经改为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1)福建机关事业退休金及独生子女奖励金政策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㈡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有独生子女补贴吗

退休有补贴。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补贴所需经费

(1)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2)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3)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福建机关事业退休金及独生子女奖励金政策扩展阅读:

1、针对过去奖励没有覆盖到的独生子女家庭,对于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2、对于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者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㈢ 福州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官方文件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2009年1月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

㈣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补助吗

父母也是独生的话,有。

㈤ 关于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如何领取

国家公务员,按照5%提高退休费,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一次性奖励支付,由所在单位承担

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何时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何时发放?关于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在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四章中有明白的规则。方案生育法规则的奖励政策,分为契合方案生育规则的奖励政策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两个大类。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念:

综上所述,由于各地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单身子女补贴政策存在比拟大的差别,地域不同详细规则也不同,有的是退休时一次性补贴的方式,有的是依照增发养老金的方式。不论哪种方式,在同一个地域都是一切的单身子女父母奖励规范都一样,不会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企业职工,都是在办理退休时一同计发。只要那些是由单位担任计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或是奖励的地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才会由所在单位补发。

㈦ 福建省独生子女政策奖励什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 ,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 ,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 不低于三千元 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 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 特别扶助金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本省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 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㈧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独生子女补助费吗

有的。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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