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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父母土地被征收子女能平分吗

发布时间:2021-10-19 22:54:11

㈠ 子女是否能得到去世父亲的土地补偿

你的问题有些复杂,不好轻下结论。
根据《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继承人有继承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在承包期限内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因此,法律仅仅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个人承包的收益,同时,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林地。
但对于其他土地,比如耕地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合同是否能由继承人继续有效,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地除林地外,是否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好轻下断言。如果村集体组织有权依法收回本村死亡村民的承包地,而继承人享有的仅仅是承包合同期限内的收益而已。比如,如果土地转租给他人,继承人肯定享有转租租金收益。若是如此,自村民死亡起土地已经收归村集体,承包合同又不能继承。那此后遇有土地征用补偿,则应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当然与继承人无关。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你提到的问题确实有些复杂,不好轻下的结论。以现有的法律规定看,继承人想获得收益以外的相关补偿有相当的难度。而且此种事态已经持续两年,难道这两年土地在闲置吗?题目中好像没有提及,如果是抛荒根据《土地管理法》村集体更是有权收回的;如果村集体已经收回承包地,那么就更麻烦了。
我认为,可以同村里协商解决,如果不成的话,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即提出父亲死亡,土地承包期尚存,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子女有权按照继承法规定,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当然有权获得补偿。但是,必须做好思想准备。
另外,如楼上gnhwa所言,根据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继承权是可以获得保障的。因为一般来说,国家政策规定是具体的执行规范,要比法律法规的规定好使。但是,这条规定是在1995年出台,其余的法律规定则都是在此后出台,法律对相关问题已做更迭,能否继续使用上述规定仍未可知。但只要没废止,仍可适用,如果能据此打破坚冰,那就再好不过了。
以上的分析,提供了一些思路,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附参考:

《继承法》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六、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㈡ 父母留下的遗产包括土地被征收,分得的钱女儿有份吗

属于遗产范围内的全部财产,都应该进行分配,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剥夺女儿的遗产取得权,则女儿有份。

㈢ 老人去世后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应该怎么分

(一)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征地补偿费包含了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属于所有权的补偿,而人员安置补助费则属于使用权的补偿。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也是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及无论是否是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都应当属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人。一些村认为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是需要安置的人员才能享受,将土地补偿费用做集体人均分配是不合法的,此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补偿方案,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此款。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或按合同约定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的该部分损失,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时对青苗补偿和附属物补偿的归属在合同中做出了约定时,应按双方约定进行发放。(但为避免发放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可由流转双方共同到场协商一致共同签字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外地没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生子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已故父母土地被征收子女能平分吗扩展阅读:

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平分钱、平分地还是占谁地,分谁钱。

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两种分配意见,一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在全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第二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分谁钱。

实践中,有的村组按照第一种分配意见来分,有的按照第二种分配意见来分,第二种分配意见容易造成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两种情况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悬殊问题。

这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把多年来不合理多占地的农户用地予以清理,并将机动地、沟渠地、荒地的补偿款对人多地少户予以适当补偿。

(二)在土地转包或出租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保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邓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该补偿费费应该分配给谁,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权利主体,这由《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农村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具有某村户籍的人,却不一定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空挂户”,而有些不具有该村户籍的人,应成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一些长期生活在该村,并从该村承包土地的。在认定积极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方面,确实很难统一。

(四)关于土地的调整问题。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农村的耕地承包期是30年,由于期间户内人员变动,而土地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由于需要按户按人口分配,就要牵涉到土地的调整,这些各村的做法不一,亟待规范。

㈣ 父母过世,分死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子女能想受到补助款吗

当然应该可以了
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
你爸爸妈妈的土地那么继承了
补偿款当然就属于你们了

㈤ 怎样提出一个好问题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土地,能不能按照家产平分还是分给家中没有土地的人你好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不是私人的财产不能继承,联产承包的土地是以农业家庭户口为单位,老人去世后在承包期内的由户口内其他农业成员继续耕种,没有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承包土地收回。

㈥ 父母和我是一户,父母去世土地被征用,不在本户的子女能的补偿款吗

户口不在的事不能够有补偿
这一些只是属于你们父母的
以后父母不在了财产也是属于你们的
放在父母那裏也是很好
有钱养着他们
你们负担就不会大赢得大

㈦ 父母以去世,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女儿有权分吗

死亡父母的土地补偿女儿有权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㈧ 土地被征收财产在父母名下,子女有权分割吗

这种情况要看是复以土地的面积征收制,还是以人数来征收。
第1种情况以人头来征收的话,只要子女有份,那么就有权分割。
第2种情况是,母亲是父母的,没有子女的,那么子女没权分割。如果土地中也有子女的一部分,那么子女也有权分割。

㈨ 关于已去世父母土地 补偿款 土地租金 子女分配问题

一切走法律程序,按法律办事。做子女他们有权得他应得一份,老人那份你根据证据走法律程序会得到应得的。

㈩ 父母死后土地被征用我们是一个户口,别的儿子能分钱吗

父母死亡过后,所有的子女都应该享受继承的权利。生前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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