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对孩子的遇难有救助义务在刑法第几条有规定
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在《婚姻法》中有对孩子义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当对子女履行以下义务:
①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②父母可以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确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确定更改子女姓名应征询其本人意见。
③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B.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指那些范围
这个问题问得好。
相信很多人从来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那咱们不妨探讨一下。
首先,父母有义务让孩子得到教育的权利,国家义务教育多少年,父母必须让他得到义务教育以上的年份。
其次,父母有义务抚养至十八岁,不准虐待,不许歧视。
还有,父母有义务将孩子教育成合格的回报社会的人,而不是危害社会的渣渣。
其四,父母有孩子的监护权,所以保护孩子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义不容辞。但往往这个最难做到,孩子天折,得重病的比比皆是,所以很多父母说起来也不称职,但又不能怪他,这些是老天所为,非人力可改变也。
以上是浅思所得,肯定还有其他的,望继续贡献。
C. 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保证人是子女(成人)负有对父母的救助义务
根据《婚姻法抄》的规定,父母应当对子女履行以下义务:
①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②父母可以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确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确定更改子女姓名应征询其本人意见。
③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D. 父母对子女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婚姻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袭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
E. 关于“《刑法》规定血亲之间有规定的救助义务”的问题
婚姻法中规定,不得遗弃家庭成员,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其他的的明显的规定没有,这是刑法原理中,因相关亲属间有相互求助的义务,如果相关人处于危险不救时,那就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那就是不作为犯罪;在法律中,母亲与女友落水,其只有义务救母亲,而不是女友,如果先救女友造成母亲死亡,那构成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F. 对于孩子跟配偶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吗,如果可以救助而没有救助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吗对父母有法定的救助
法律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了救助义务,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可以施以法律强制力予以调整。虽然这种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但符合相应条件时也可以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义务人(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致人死亡的,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一、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其构成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一) 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有阻止他为死亡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反映了此种犯罪之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无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义务(非道德义务),则其就根本不具备成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必须结合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依据。
(三)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消极地不进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死亡结果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的,不作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说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近有学者提出“以条件关系和相当关系作为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或作为犯罪客观的归责,是理所当然的”,在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条件关系即如果行为人为一定行为则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条件关系,如果行为人为一定行为,损害结果仍会发生,则认为无条件关系。在已经具备条件关系下,还要运用相当关系进行判断,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通常是否会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可以说有此不作为,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概率有多大。这一概率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验及周围环境等综合加以分析。如某甲带邻家小孩儿外出游玩,小孩儿不慎掉入路旁小河中,某甲擅于游泳但其也明知小孩儿水性极好便未予救助,不料上游水库违反常规放水,将小孩儿冲走致使其溺水死亡。此例中如小孩儿掉入水后,某甲即拉其上水,则无论后来有何变化,小孩儿均不会死亡,因此,某甲的不作为与小孩儿之死有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但是,是否在小孩儿水性极好且水库一般不会反常放水的情况下某甲的不作为也会导致小孩儿溺水死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某甲的不作为与小孩儿之死并无相当关系,对某甲的不作为不可归责。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只有条件关系与相当关系同时具备时才能认为行为人的不作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附:《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G. 父母对未出生的子女是否有救助义务
父母对未出生的子女是否有救助义务?
,对于有的地方是这样规定的。新生儿出生3个月以内参加医保的话,从出生开始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定比例(70%到85%),有的农村医保是这样规定的,小孩的母亲在小孩出生的这一年里参加了医保的话,新生儿在这一年里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定比例(70%到85%)。我这么说明白了吗?很多地方的医保是12月开始参保,孩子刚出生到12月只要母亲参了保,孩子在这个年度就不用参保,具体的还是问问当地的部门吧
父母对孩子的遇难有救助义务在刑法第几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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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向日葵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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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在《婚姻法》中有对孩子义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当对子女履行以下义务:
①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②父母可以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确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确定更改子女姓名应征询其本人意见。
③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所以未出生的子女,如果父母想要就有义务,如果父母没有把他计划在自己的生活中之内,那就没有义务
H.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义务吗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义务吗
父母除了对子女有保护义务一位,还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哟!
I. 法律相关人士回答:父母对子女的救助义务是否由婚姻法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推得从而进一步推得子女对父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抚养的义务,不止婚姻法,还有未成年人专保护法。这些义属务主要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你说的救助义务没有法律相关条文。成年子女如果已婚,夫妻间就有了相互扶养的义务,配偶就要对他进行你所谓的救助了。
见死不救则是在任意公民之间都违反法律也违反道德的,和是否有亲缘关系无关。但是要在法律上认定因“见死不救”构成故意或过失杀人则需有相应证据,不是你主观认为那么简单。
J. 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有哪些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定专的。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属养是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都是违法的。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必要补充,是有效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