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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协议

发布时间:2021-10-18 13:25:41

❶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第一,没有形成长抄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❷ 怎样解除继子女关系

拟制法律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你可以主张。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份,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份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之间均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又存在着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第26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准许收养人一方要求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

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解除,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两个必备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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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怎样解除

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怎样解除? 一、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三种情况: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 2、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❹ 继父母子女关系怎么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然可以解除,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1.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内关系的解除:自然容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 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院的调解协议或或判决解除。
3. 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可协议解除或法院判决诉讼解除。

❺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怎样解除

已经养了十年,不如继续养大他,那样他会把你当自己的妈妈。当然,如果他母亲还在,你可以跟他母亲谈谈。

❻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原则上该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时,其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姻亲关系是否解除,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习惯。 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其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不能任意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是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既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已离婚,那么,以婚姻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应自然解除。我们的观点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和抚养的事实状况而产生,这里既有所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身份关系),也有因抚养事实和这种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身份关系是法律人为地创设的,那么当然也可以人为地加以解除,主要决定于形成身份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身份关系的解除,不等同于就消除原基于身份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可见,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若继子女仍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只要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由生父母领回来尽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间所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对此,我们的理解是,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就意味着继父或继母有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予以解除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但继父或继母在与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如果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这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续存在,当然继子女与生父母也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子女是由继父或继母抚育成人且已独立生活,在继父或继母与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是否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尽管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因离婚而解除婚姻关系,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所形成的抚养关系没有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仍应对曾经长期抚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可见,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或继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只要其没有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这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或生父死亡时,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也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4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判决或调解。”可见,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自然地终止,当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成年后,能否要求解除与继父或继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我们的观点是: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可先于婚姻关系的终止而解除,但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随之消除。因此,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可与继父或继母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一方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决是否准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

❼ 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内以前,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❽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❾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的四种情况,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 ,可准许解除。 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 , 因此这种关系是否能够解除 , 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区分。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 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 ,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 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 , 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 , 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 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 , 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 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 ,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 , 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 , 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 , 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 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 , 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 , 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 , 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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