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的监护人是子女吗
成年人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需要保护和关注的时期,我国在法律上设置了监护制度,以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通过监护人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是让人痛心的是,如“南京虐童案”这类监护人打骂未成年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而给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的新闻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的监护原则上由父母担任,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民法总则》规定,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来确定担任监护人的主体,此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协议监护制度。
法律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对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对于很多父母不适合监护的家庭,灵活选择的空间,无疑是未成年人的福音。
孩子会一天天长大,再一天天变老,慢慢也就成为了又一次需要被监护的老年人。
如果说有些人,当他还是孩子的时候,父母不是他的监护人。
那么他老年以后,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又一定要是自己的子女呢?
我们成年人在选择我们年老时的监护人时,除了我们的子女,是否还有其他的选择呢?
法律是否也给了成年人一定协商的空间,如同未成人可以由父母外的人来监护,成年人是否也可以由子女外的人来监护?
从民法角度讲,从出生到坟墓,我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呈抛物线型,始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也终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等我们垂垂老矣濒临死亡的时候,我们所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住养老院、住院做手术、甚至是处分我们自己的财产,都需要我们的监护人来签字同意。而一般情况下,那时我们的法定监护人,是子女。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儿防老”。但是,我们大多数人是否都想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选择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条路,是不是就意味着要孤独终老呢?是不是意味着暮年我们生病住院了都将因为无监护人签字而束手无策呢?而比主动选择“孤独终老”更糟糕的是被动孤独终老,因为你不能预测子女在你晚年时是否一定会履行赡养义务。
Ⅱ 如何界定法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定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Ⅲ [求助]年事已高的父母,子女是法定监护人吗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父母“老糊涂”时子女成为法定监护人,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你这种情况下,子女帮父母管理财产可以作为家庭关系处理,父母有权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
Ⅳ 如何理解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1)未成年人的监护(2)精神病人的监护。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Ⅳ 父母是子女的:1,法定监护人.2,法定代理人.请问哪个是正确的.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如果子女还未成年,或者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那肯定是法定监护人。
但也有可能是法定代理人,只要子女委托其代理,也没有什么不可的。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法定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代理人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或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或由主管机关、法院的指定(提定代理)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种。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有关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有法法律责任。(5)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