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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报销标准2014

发布时间:2021-10-10 18:32:37

独生子女医药费政策怎么样,大家是怎么报的

1、独生子女的医疗保险政策优惠属于地方性规定,各地存在差异,以江西省为例内,供参考:
(1)根据当地计生政策容第46条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2、报销时:应由监护人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双方户籍在内的户口本原件、参保人的社保卡、接诊证明、收据及明细等证件及资料,在就诊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当场结算;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改版)。

Ⅱ 请问独生子女报销

按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单位所在地政策处理.

Ⅲ 国家(江苏)关于独生子女学费报销的标准是多少

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优惠和照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其入托入园的管理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药费由其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各报销50%(择校费不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儿童统筹医疗费由单位解决。”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第十九条规定“统一独生子女入园费报销标准。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并有居住地常驻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按学期报销3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各半)。”与国家《计划生育法》精神相违背。

Ⅳ 国家规定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可以到多少岁

独生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办法各地并无统一规定,一般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根据《南通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区独生子女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年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按规定享受幼托费和医疗费优待。

县(市)对独生子女幼托费、医疗费的优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建议向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

(4)独生子女报销标准2014扩展阅读: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Ⅳ 独生子女 医疗费报销

一、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二、1.由于医院现以本医院药房出具的领取药品明细单取代“双处方”,故报销时凭病历、医疗费发票和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2.确需到药店购药的患者,也必须凭病历、药费发票、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复印件或药房的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3. 超过定额部分报销比例:
⑴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80%,乙类药品报销6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⑵计划内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⑶计划外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50%,乙类药品报销30%。
4.定额内结余部分,80%奖励给子女家长。
5.子女医疗费用开支(含超支部分),上半年由子女父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下半年由子女母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子女父母双方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其子女医疗费主要由在市社工作的一方承担。
6.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经负责子女医疗费报销的家长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急诊可先就医,后补办手续,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家长自理。

Ⅵ 独生子女费国家规定领到14周岁还是16周岁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领到多少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以下举例几个由省、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6、《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Ⅶ 请问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Ⅷ 有关于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方面的砖家么

一、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二、1.由于医院现以本医院药房出具的领取药品明细单取代“双处方”,故报销时凭病历、医疗费发票和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2.确需到药店购药的患者,也必须凭病历、药费发票、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复印件或药房的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3. 超过定额部分报销比例:
⑴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80%,乙类药品报销6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⑵计划内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⑶计划外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50%,乙类药品报销30%。
4.定额内结余部分,80%奖励给子女家长。
5.子女医疗费用开支(含超支部分),上半年由子女父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下半年由子女母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子女父母双方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其子女医疗费主要由在市社工作的一方承担。
6.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经负责子女医疗费报销的家长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急诊可先就医,后补办手续,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家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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