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二)扶助标准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具有本市户籍;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二)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二)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四、独生子女报考本市市内院校加分照顾加分照顾的对象为报考本市市内院校的重庆籍应届、往届毕业生中的农村独生女。凡申请享受我市高考加分照顾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2.本人为独生女;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的具体解释(一)生育政策界定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而不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可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3、夫妻1986年3月15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扶助对象范围。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二)户口界定1、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城等,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等,仍以承包责任田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2、在生育政策过度期内的“农转城”人员从转户之年算起,在本区县内可视为“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可保留五年过度期,期满后不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在此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农转城”人员不再恢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3、一方为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等,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均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4、申请人有两种户口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口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口。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口待定处理,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三)子女数界定1、夫妻现存子女数包括生育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2、双胞胎、多胞胎子女,按个数计算子女数量。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口界定,其子女数以单亲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认定,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围的,其子女数按本人实际所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5、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在审查夫妻子女数时,应只审查现存活子女数,不再审查其子女是否生育过和子女之间是否见过面。6、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夫妻必须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7、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违法收养子女的,不属扶助对象。8、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夫妻现存子女数。9、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10、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11、收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庭入户的、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的子女,其它情况不属收养的子女。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12、夫妻一方多年下落不明的,审查其子女数时,按一方下落不明前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数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后,应对双方资格重新确认。13、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四)年龄界定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年满60周岁或女方年满49周岁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满60岁或49周岁。(五)其他界定1、夫妻现存一个女孩(包括小孩死亡后又依法收养),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60元。2、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扶助范围。3、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4、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扶助范围,已纳入的暂时取消,待刑满释放后恢复。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其配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5、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一方还未享受扶助的,未生育一方可纳入扶助范围。6、夫妻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且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其配偶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双方一同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7、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对象个人申报时间。在此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条件的对象,均在当时的户籍所在地申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对象的资格确认以申报期内的条件(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的年龄仍按当年满60或女方49周岁)进行界定。六、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政策具体解释1、再婚家庭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以独女本人和实际生育一方家长的户口界定。2、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独女本人和抚养子女一方家长的户口界定,其子女数按抚养一方生育的子女数计算。3、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现存活一个女孩的可纳入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申报范围。
B.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如下:
一、重庆独生子女补助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重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1、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重庆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必须保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并且独子的母亲未满49周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最后去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或交给单位办理。
四、无工作人员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无工作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女职工单位申请,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2)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奖扶制度扩展阅读:
1、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对象进行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2、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申请再生育获得批准后,由审批单位发放新版《再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再生育服务证》需张贴女方一寸免冠照片。有效期为三年。
3、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要求更换新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为其换发新证。
4、《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的“10”或“20”分别代表生育“一孩”或“二孩”,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5、《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除第二位至第三位的“30”代表再生育以外,其余编码含义均与《生育服务证》一致。
6、《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网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7、新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式样见附件1、2)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C.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有规定吗
在全国已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制度的省份,是有奖励扶助的,城市和农村奖励标准各不相同。
以在重庆为例: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扶助标准为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奖扶制度扩展阅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是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年老后,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方式主要有:提供必须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等。
一、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是奖励扶助制度。
二、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始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D. 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对享受独生子女奖扶政策有哪些规定
如果是产生了生育情况的,孩子是合法抱养的,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两方专都是农村户口,属出生年月是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就可以到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去申请办理,通过核实后情况属实,就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E.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是多少
在我们东北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是每年600 ,我想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各地区应该是没有差异
F. 重庆市城镇独生子女补贴标准
如果是农村的就有,城市的没有!城市的如果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一年有1350
G. 重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家扶助对象奖励及条件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 (3)退休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4)优先列为脱贫或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5)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6)在劳务输出或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7)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体义务工; (8)优先批给宅基地; (9)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额; (10)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 (1 1)其子女参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2)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中支付。
H. 重庆农村独生子女补贴享受条件
不可以的
要父母双方都是农村户口才行的
I. 重庆市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去当地计生办或登录计生网查询一下就知道了,因为计生部门和网上有你能查询到,所以不回答你了自己查去吧。
J.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每人每月有奖励政策吗
重庆市社保政策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增发3-5%养老金或版退休工资,农村户籍人员领取权一次性补贴。所以说,目前流传的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每年还会给予每人960元的奖励是不可信的,是低成本的谣言,起于微信,不要相信。或者你明天就到居委会去询问,保准碰一鼻子灰。